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應安置人口是如何認定的

2022-07-31 16:07:24 字數 6144 閱讀 9695

1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是按地方法規來定的...但如果地方法規有些內容和國家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規為準!!

學習一下***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吧!!會對你有幫助的!!!

2樓:

不是按這個"辦法"。

上海農村私宅拆遷分兩種情況。

(1)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應安置人口是怎麼認定?

3樓:生無可戀3碟

上海農村私宅拆遷分兩種情況。 (1)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動遷中安置人口的認定

4樓:陌生的熟人

首先,要分清楚,動遷的房屋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農村集體土地房屋,二者適用法律和動遷政策不同,補償安置的方式也有區別,主要是補償的計算方式不同,補償金額或房產面積自然也不一樣。

其次,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據目前的動遷政策:戶口只是參考而已。主要涉及到安置人口問題,安置人口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裡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畫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

所以,如果你妻子的戶口不在安置人口內是不能享受安置補償的。另外,動遷許可證審批以後,被動遷範圍(現在叫被徵收房屋範圍)內的所以戶口即可被凍結。

第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分很多種類:如公有租賃房、所有權公房,公有租賃房中還分舊里、簡屋、閣樓,這些房屋型別中還分是不是獨立成套等情況,很複雜。不是一兩句話能講清楚的。

5樓:法邦網專家

您好!您們這種情況,應該可以做為安置人口。

國家徵用部分土地,要安置部分人口,人口安置如何確定

6樓:伯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拆遷安置人口如何認定

7樓:戶新邇

建房申請上 家庭成員

8樓:匿名使用者

按拆遷前住房業主在戶口簿上登記的人算(人頭)

上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如何認定被安置人口?

9樓:白痴的姜

1、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內家中的;

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境)而登出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登出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範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因應徵入伍而登出戶口的人員;

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登出戶口的人員;

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中並無明確農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標準,參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及司法實踐,通常上海市集體土地動遷安置人口認定標準:截止到動遷公告之日為止,以下人員可以算作被安置人口:

1、戶口從被動遷房屋內遷出且動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以及服兵役、就學、援外、服刑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2、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在拆遷公告日前登記結婚並實際居住在被動遷房屋內的,且其配偶屬於動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離婚戶憑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判文書認定。

3、以下情形可增加1人計算,但不能重複計算:

具有獨生子證的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婚適齡青年(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4、在接到交房通知書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憑醫學出生證明應計入。

5、有下列情形,雖有常住戶口但不計入動遷補償安置人口範圍

(1)被動遷戶中戶口人員,如他處有福利住房或宅基地使用證登記資料和房屋批建批覆中有記載的;

(2)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國家住房補貼的;

(3)已享受過動遷補償安置的;

10樓:消化

《根據上海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

6條、第7條、第8條規定:

有本市戶口的:1、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1)

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

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3)

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內家中的4)

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5)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境)而登出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有恢復的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登出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7)

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不具有拆遷範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範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1)

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2)

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3)

因應徵入伍而登出戶口的人員;4)

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登出戶口的人員;5)

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6)

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上海動遷法網

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已經失效,現在適用的政策是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核定物件。

上海市房屋徵收中居住困難戶認定標準各區規定有所區別,具體看各區各專案制定的《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

靜安區某舊城區改建專案房屋徵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核定物件條件如下:

符合下列情況的,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一)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23年9月30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公尺(含)的人員。

(二)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23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徵收房屋處常住戶口,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公尺(含)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原戶口從被徵收房屋內遷出的軍人、海員、船員、野外築路、勘探、就學等人員,現戶口在部隊、單位或學校的;

2、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正在服刑、勞動教養而戶口被登出的人員;

3、非本市常住戶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滿一年的;

(2)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不滿一年,且與配偶所生子女戶口已報入被徵收房屋內的。

4、有本市戶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

5、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支邊、支內、支疆及上山下鄉遷出且現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並提供在徵收決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入戶被徵收房屋的相關憑證的,且之後報入該處戶籍。

(三)「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23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確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主體)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四)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後的一年內,簽約期內簽約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報本市戶籍的新出生嬰兒的:

1、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並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認定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已懷孕的,且新生嬰兒在本市報出生的,可追加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並以結算單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2、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但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但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在簽約前被徵收戶未提出居困申請,該戶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懷孕後及時提出居困申請,若房屋徵收協議尚未開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請,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若房屋徵收協議已開始履行則不再受理居困申請。

4、符合上述規定調整房屋徵收協議的,按照新的時間簽訂協議。但按照原房屋徵收協議的獎勵補貼進行計算有損失的,損失部分可以以結算單形式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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