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1、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降工資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不能單方作出變更。
2樓:
1、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實踐中可以參照以下憑證綜合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出入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其它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2、乙個月以上一年之內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你兩倍的工資,即你現在可以得到的額外的11個月工資。
一年之後你們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實際上已經等同於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比一般的勞動者享受了更大的優待,比如公司辭退員工時要優先留用你們。
3、你需先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發雙倍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然後才能向法院起訴。
3樓:小樓聽雨
1、沒有簽訂合同本來就違法了,那麼公司要支付你第二個月開始雙倍工資。
2、必須繳納社保,沒有繳納社保,你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乙個月的補償,另外,補繳社保。
3、隨便降低工資是違法的。
4、你可以申請仲裁,入職時間及領取工資時簽字的證據,都是由你公司舉證。
5、你的工作服或者其他跟公司有關的證據,工友的證明等提交仲裁。
4樓:
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同意後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單位不得單方面降低工資。但是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從事較低崗位工作)而降低工資是可以的。
公司降工資或掉崗位合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這屬於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像你乙個同事被調去做保安,就明顯不合法。辭職的話,以此為藉口就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而且單位還必須執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之前扣發的可以要回,辭職補償金按照服務年限支付。
但是,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單位的調崗調薪,那就是為雙方均無異議了。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解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工傷和患有職業病職工、女職工在「三期」內等原因,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則應予以調崗。但應否協商後書面變更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合理調整?!
目前存在不同理解,所發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的屬於用工自主權。中山市、佛山市中院的指導意見也認為可以單方合理調整。本條規定同時符合四項條件的可以合理調整。
此外,關於工作地點的調整,深圳市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4.15)第85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向市外搬遷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支援經濟補償。」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雙轉移」和「退二進三」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2023年9月1日,穗勞社關〔2009〕2號)規定:
「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財政補貼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業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接送,或職工超出原交通費部分合理開支由企業進行補貼的,不需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解讀:用人單位不符合條件但仍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就此有爭議的,應自實際變更之日起的仲裁時效一年內申請仲裁,超過法定仲裁時效事後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援。用人單位應對實際變更之日承擔舉證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降工資不違法,但是降工資之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且,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7樓:職場導師小紅
回答您好親,可以是可以,但是不建議哦。公司在沒有與員工協商、或者經協商但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對員工直接降職降薪的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這個時候,員工採取主動離職的方式,就達到了公司變相、低成本地誘迫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哦
提問辭職需要等乙個月嗎
回答建議您先別辭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哦親
提問公司降了工資,我也不想幹了,我辭職公司還要我提前乙個月回答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獲取相應的賠償哦親
更多5條
8樓:匿名使用者
1、先把合同看清楚,合同是否約定了工作崗位和薪資標準,是否有根據需要公司是否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和薪資,如果約定了工作崗位和薪資標準,且無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工作崗位和薪資的條款,則公司存在違法情況。
2、針對公司多次變更你的工作崗位和薪資標準,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如果公司拒絕執行的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申請調解或仲裁。
3、主動提出辭職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但可以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給予賠償。
9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如果你在變更時同意並籤了字,那對公司來說沒有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協商才行,不可單方變更。
公司降工資變相逼人辭職
11樓:匿名使用者
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檔案。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剋扣勞動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可以主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剋扣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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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管理者都抄 是代表襲老闆管理的,不論它是管bai理者的du私人行為zhi還是他的。只要踏實dao實的行為,他就是特表公司,如果它不代表公司,那麼他也沒法對你進行崗位調整工資調整,所以這樣的行為你只能對公司提出訴訟。對於這樣沒有正當理由進行調整的,你可以到勞動部仲裁部門進行申請仲裁。當然是告公司...
昨天我被公司辭退,工資沒算清,又沒簽訂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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