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領導撤職調離本部門,該不該辭職

2022-09-03 09:36:44 字數 6940 閱讀 8600

1樓:業財融合

我覺得辭職比較好,雖然錢沒有變少,但是基本上你是回不去那個職位了,物以聚類,人以群分,長期跟普通員工在一起,這樣會讓你以前積累的經驗蕩然無存,要是哪天公司倒閉了或者裁員把你裁掉了,到時候你已經沒什麼管理的能力了誰還會聘請你,你就只能做著普工的活拿著普工的工資。

與其如此的被動,還不如主動出擊,在這段時間裡好好物色乙個單位,注意是跳槽而不是辭職,要是辭職了找不到工作就蛋疼了。

2樓:唐紹進

我覺得應該繼續幹下去,現在走讓人笑話,像是被辭退的感覺,走的灰溜溜的,要是你真有能力原來的崗位你會奪回來的,奪回來再走,是你不願伺候他們了,走的昂首挺胸,人活一口氣嘛!要我我不會辭職,我會證明我的實力,是他們不會用人,不是我能力不行

3樓:有遠必望

主要是看你的情況啊,第一生活情況第二工作情況!如果你喜歡就繼續工作!如果確實沒工作下去的理由就辭職好了!

一塊硬幣永遠是一塊硬幣,少了乙份也不是一塊錢硬幣了!只要不少放在那裡都是一塊錢,如果你忍辱負重做逆境英雄,相信風雨之後的彩虹會更加的漂亮!金子在哪都發光,就看你的決定了!

擺正心態!因時而異!那方適合自己就去做適合自己的事情

4樓:終於可以改暱稱了

這沒什麼了,如果你變現的好,你的新老總處於之前的新館上任三把火拿你開刀的愧疚,過段時間看你不就對他沒說什麼壞話,又變現的工作依然積極,一定很提拔你的。如果你真的不願意了,也可以,請假去別的公司應聘什麼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跟我一樣呢,呵呵,根據自己情況,除非你已經找到好工作 ,否則萬不得以不要走,如果你是人才,並且效忠於你領導會被再用的

6樓:金橙果

拿完年終獎就辭職吧!

7樓:

溝通!!!

了解新領導對你的期望後再做決定。

公司精簡我被撤職,領導又不讓辭職

8樓:濤聲海韻

。 。。如果不是當事人主動辭職的,應該給予補償。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與老闆發生爭執,公司以我能力不夠撤職,不安排工作逼我自己主動離職怎麼辦?

9樓:易春寒

如果真的如你所說的這種情況,你是完全可以去勞動局告他的。他已經違反了相關的勞動法律,所以你完全可以去告他,把屬於你的拿回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不安排工作為由申請離職,並按照工作的年限予以賠償。

11樓:啤啤寶寶愛你呦

這個沒有別的辦法因為是公司還是老闆說了算的你跟老闆發生了爭執哥不是你就不會大腿的

12樓:環遊宇宙

說句老實話,你還是離開這家公司吧!有跟對方生氣的力氣,還不如再找乙個公司去工作。除非你有背景,有關係,在別的方面能拿捏住這家公司,不然還是自己吃虧。

13樓:

發生爭執,公司以我能力不夠,撤職不安排我工作,逼我自己主動離職怎麼辦?如果你覺得這個老闆是這麼小氣,那你不如自己離職,再找乙個工作,省得在他跟前兒看的也不舒服,幹工作也幹的不順其何必呢。

14樓:aqs永恆的愛

乙個人的能力不是誰說了算的,你的能力如何,只有同事之間和大部分領導明白,和老闆發生爭執,要看你爭執的道理是否正確,如果是正確的,就要據理力爭,老闆以此為藉口逼迫撤職,那就是已權壓人,可以向法律部門提起訴訟,用法律的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尊嚴!

15樓:

沒關係,人挪活,樹挪死,你再呆下去也沒意思了,只要有能力,找工作沒問題,祝你早日找到合適的工作!

16樓:彌哎呦呦破勢鎧甲

錄音蒐集證據,不辭職工資照樣得發,不給發就找勞動局投訴,有工資流水打卡記錄之類都可以,有保險也是證據

17樓:裔曲

這樣的老闆很小氣,還是找新的工作離開他吧

18樓:迷失

誰讓你得罪啊,得罪睡不好得罪老闆

公司來了新領導,為求存在感,顯示權威,一點小事拿我開刀,罰款撤職,我是不是該辭工?

19樓:

你辭職了 他這麼找存在感 每個公司都有新領導進來 你換了公司那個公司的新領導又欺負你這麼辦? 我小時候 也經常被人欺負, 被欺負了我就怕 我越怕他們就越欺負我 可是我發現等我不怕他們的時候 他們就不欺負我了 欺負乙個不怕他們的人 他們會覺得沒意思 想想現在的你 是不是很害怕你的新領導? 他其實沒你想的可怕 看見他多對他笑笑 他的樣子好搞笑

20樓:匿名使用者

似乎,這時候辭工,最爽!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士可殺不可辱!

但是,如果你在這裡做得很順手,業績很不錯,只是因為那點小事才出狀況,那就不應該離開了……要學會與領導的交往之道……讓他認可你,支援你,這樣才能讓自己的職場生涯一帆風順!

即使你離開了這裡,去其他公司工作,同樣要面對這個問題……所以,你應該提公升這方面的能力。

個見僅供參考!

21樓:溫暖你你我我

新官上任三把火。我覺得你先不要離職、騎驢找馬。找到好工作在把這邊辭掉。

22樓:乘風化繭

建議還是不要辭工!!!

23樓:偉半仙

是要辭工,他盯上你了,你遲早要唄辭退的

我被撤職了,能辭職嗎

2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被撤職了,是能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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