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童陳律師
法律法規對每月發工資時間沒有規定,由各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但規定了每月應當發放工資。法律法規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法律分析
工資支付說明: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寫明或與員工約定發工資的固定日期,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1個月的(即除了年工資、季度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7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未及時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
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以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每個月至少發一次工資。沒有具體時間規定
3樓:陳溪
每月的20日左右,發工資就可以。勞動法規定當月發工資。
4樓:吳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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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您的諮詢律師
不違法,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的發放形式通過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達成合意,因此公司每月按時發放工資,且足額符合規定應當是合法的。
若勞動者有特殊需求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利益,勞動者也可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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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5號發放工資違反勞動法
5樓:遊彤
法律法規對每月發工資時間沒有規定,由各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但規定了每月應當發放工資。法律法規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法律分析】
工資支付說明: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寫明或與員工約定發工資的固定日期,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1個月的(即除了年工資、季度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7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未及時支付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
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以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工資必須是以貨幣的形式月結,沒有規定必須幾號支付工資,只要按月結算即可,所以沒法判斷15號發工資是否違法。
7樓:精英戰神三
首先超過15號發放工資違反勞動法這個問題,根據每個地方的管理方法和方式不同,一般的情況下超過15號的爺爺是有很多的。
8樓:吳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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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您的諮詢律師
不違法,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的發放形式通過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達成合意,因此公司每月按時發放工資,且足額符合規定應當是合法的。
若勞動者有特殊需求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利益,勞動者也可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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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次月超過15號發工資,勞動法有規定要罰嘛
9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沒有,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每月發工資的具體時間沒有規定,由各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但規定了每月應當發放工資,且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
法律分析
法律只規定了發工資的基本原則,對於具體時間並無規定。現在用人單位普遍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的下乙個月支付上乙個月的工資,即先上班後領薪。發工資的具體日期各用人單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還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工資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單位即便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下乙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並且是按月支付勞動者上乙個月工資的,並無違法。 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事實上,法律並無具體規定超過多少天發工資就算是違法,單從法律上來看,超過了約定的日期沒有發放工資就已經是違法了。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發放日期沒有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或者向相關**部門投訴要求公司及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10樓:
工資只要在下乙個月內支付就可以,不違法。
11樓:塵封殤逝
1、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每月發工資沒有規定,由各用人單位自行決定,但規定了每月應當發放工資;
2、法律法規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3、法律法規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規定15日之前發了工資,現在都已經超過15日,勞動法規定超過多少日,單位不發放工資算違法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超過乙個月不發放工資屬違法行為。另勞動工資問題,可以找勞動部門尋求解決。http:
可詳細參照提問律師建議。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部檔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支付工資的現實情況:現在用人單位普遍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的下乙個月支付上乙個月的工資,即先上班後領薪。發工資的具體日期各用人單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還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工資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單位即便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下乙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並且是按月支付勞動者上乙個月工資的,並無違法。 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
事實上,法律並無具體規定超過多少天就算是違法,單從法律上來看,超過了約定的日期沒有發放就已經是違法了,但是現實中情況多變,除非單位惡意欠薪或者拖欠得特別離譜,一般推遲幾天勞動者也不會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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