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需要辭工,但是人事經理吧審批。他的理由就是沒有人現在批不了,員工任何理由都不讓辭職。這樣違法嗎

2022-09-24 10:51:40 字數 4748 閱讀 5332

1樓:清風楊柳

朋友單位這樣是違法的,如果員工需要辭工,辭職程式到位就不要管人事經理審批不審批,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0天一到就可以走人,你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影印件儲存留底)單位如果不支付工資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就可以拿到 你應得的勞動報酬。

2樓:利德曼環保袋製品

如果單位沒有違法,你不提前提出辭職,單位不批你也沒有辦法;如果你能找到單位違法的事實,然後據此找單位,可能會好些。

另外還有乙個建議,既然家裡有特殊事情,你可以採用請假的辦法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交了辭職信1個月就可以走,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

4樓:黎明開始時

辭職是自己單方面的行為,可以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告知。注意是告知,不是申請。公司不批准的時候,1個月滿後,可以直接走人。

公司必須給付工資,否則你可以直接到該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5樓:麼麼婭

提前乙個月交辭職信就好

如果員工提出辭工,必須乙個月內批准員工離職嗎?可不可以延長時間?

6樓:碉堡大萌比

員工提出離職,30天後他就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單位批准。

鑑於你的問題,你可以與員工協商通過給予一定的補償來延長其離職時間,《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不可以延長時間。超過乙個月員工就有權離開企業,企業不辦離職手續就是違法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裡只要求勞動者提出離職需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方。如果你們想延長的話也可以跟員工協商嘛,我們有些時候也就這樣協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和員工簽署離職協議,約定清楚離職時間交接事項等等;如果沒有,就只能按照法定的30天內受理完畢,超過30天,員工有權利走人;如果因為特別大原因,員工強行離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的,要通過司法程式由司法部門視情節判斷處理。

10樓:才白亦

你要看是什麼原因提出的辭職,如果原因不夠充分,合同也沒到期的話,只有經理批准了才算辭職申請成功,否則員工只能按照合同繼續工作,如果沒有批准走了,算自動離職,按照企業工資規定計算方法計算工資,有的不結工資。一般情況下,員工申請要辭職,非走不可了,就批准了吧,留下也不會好好幹了,好聚好散嘛,給雙方留下好印象,對企業和個人的長遠發展都有好處。。

辭職提前30天書面紙質申請給公司,但部門主管,總經理及人事部都沒有審批。公司不承認辭職報告,可以嗎?

11樓:baby無知的螞蟻

所以員工在辭職時需要留下遞交辭職申請的證明。只要有證據或者證人證明在乙個月前遞交辭職書,到期就可以走人。

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領導不批辭職,人事部不接受辭職申請,怎麼辦? 10

12樓:謝炳城

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只需按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用人單位批准,也不存在用人單位不接受勞動者辭職的說法。用人單位領導不批准勞動者辭職的,或者用人單位不接受勞動者辭職通知的,不影響勞動者辭職的有效。

需要注意到的是,勞動者辭職的,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申請,前者是指告知用人單位,只需用人單位知曉了勞動者辭職即有效,而不需用人單位批准或同意,後者則指必須用人單位批准或同意後方有效,用人單位沒有批准或同意的,該申請無效。法律只規定了勞動者辭職時通知用人單位,而非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免有些用人單位故意賴賬,比如,收到了勞動者的辭職通知故意說沒收到、故意說領導沒有批准所以辭職無效、領導不在單位無法簽字批准等,建議廣大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負責人遞交辭職通知時有第三人在場,比如在大辦公室遞交,遞交時故意大聲說」張經理,這是我的辭職信,我決定辭職,最後上班到今年10月25日,麻煩您安排人員交接工作「,這樣一來,單位領導一般不會賴賬,在眾多員工面前失信。

13樓:是你吧

回答辭職領導不同意的,那就等乙個月。需要辭職的勞動者,如果是正式同員工的話,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前乙個月辭職已經盡到義務了,再不行就消極怠工,到時你不走,經理也會趕你走。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混一天算一天,反正工資照拿,也不錯 ,直到他們同意你離職

16樓:伊天之劍

勞務合同提出離職申請30個工作日後可以自離

員工辭職申請沒有交給人事部,部門的人也無人通知人事部這名員工已經走了1個月,人事部可否辭退此名員工?

1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 是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8樓:老玩家辣椒

那就部門領導解決唄!

員工沒有經過公司同意就離職,自然可以視為自動離職。

先讓部門送申請說自動離職,你們批覆,總經辦批覆,然後你們人事做系統。

錢估計是追不回了。但是也要讓部門去追。半個月還追不回,人事將報告提交總經辦,讓老闆知道,他的錢是這樣被人花了。

老闆不可能無動於衷,一定發話的。

到時你們再添添油,加加火,讓boss注意到人力資源部,哦,原來還是挺有用的啊。

你們再出台人事報表政策,說明,流程等等。

藉此機會,在公司開展政策宣講等等,壞事變好事了,有利你們日後工作。

by hte way. 這種公司沒前途的,又不專業,待段時間你就毀了,還是盡快離職,找家規範的公司的。不然肯定影響你的職業生涯。

19樓:夢綺霓裳

如此人事部也是做得夠窩囊的了!人事部門要強硬,才能把管理職能運作起來!

20樓:柏律師

該員工自5月15日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報告法律沒有規定必須交到人事部門!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21樓:

廣東胡律師:

以該員工辭職報告上的申請時間為準,沒有哪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離職報告一定要上交人事部的,不過可以與該員工進行協商一下。

22樓:匿名使用者

算自動離職,並要求他所屬部門經理負責人追回欠款,不然人事部是做什麼的呀,就是要管理好公司人員,離職也要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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