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以財務的賬目沒清為要求不准走

2022-10-09 03:36:21 字數 2997 閱讀 3512

1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只要你按照規定提出離職單位是不能要求你的不准走的,這個你可以和單位理論,是在不行就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2樓:琴炫僅一次

辭職書拿到直接走人,不是他們公司的人了,不用管那麼多

3樓:神木洋

是按正常提前半個月提出申請的嗎

向公司提出辭職後公司要求將以前未對完的賬目對清楚,對不清楚不准離職。。公司這樣做對嗎?

4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以前經手的業務是什麼意思,是你經手的還是老闆經手的?這個「自己」是指誰?如果是老闆,那你不用理他,如果是指你自己,那你沒什麼說的,必須將業務及賬目處理清楚,在經濟上不能有任何問題,否則,你不但不能走人,還有可能會被處罰,甚至進入司法程式。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你有權按照勞動法離職,但是也應該協助公司進行工作.

縱橫法律網-廣東普羅公尺修(廣州)律師事務所-楊豔國律師

6樓:手機使用者

辭職需要進行工作,但是公司採取不清楚不准離職,是不合法的。

我是一位管理公司部分現金的財務,對賬之後我提出辭職公司以賬目沒有對清為由進行威脅不讓我辭職。

7樓:胖星星

書面提出辭職後,乙個月直接辦手續。遇阻攔的直接去勞動監察舉報他,勞動法明文規定的,保贏。不要和他瞎掰扯。雖然不喜歡惹事,但也不能怕事。

出納離職2年後,原單位說賬目有問題要求出納負責,這樣合理嗎? 35

8樓:

這樣合理合法的。

只要賬目是誰曾經做的,十年以後查出來也是誰的責任,這就是做財務工作的責任,不是辭職以後就沒責任了。

參考《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樓:走向未來

出納離職2年後,原單位說賬目有問題要求出納負責,這樣合理合法的,只要賬目是誰曾經做的,十年以後查出來也是誰的責任,這就是做財務工作的責任。不是辭職以後就沒責任了。所以做財務工作,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必須具備。

《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分析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嚴格責任,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發生的會計違法行為,除非能證明其反對或者是不知情否則應當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離職時應該交接清楚!再說出納只做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能有啥不清楚!

報警就報警吧!5000的糾紛過了警察管不管都難說!起訴也過了一般訴訟時效期!你有離職時的交接記錄的話!有什麼說不清楚的呢!

11樓:陌生人

交接時,即使接替人員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能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為理由而推脫責任

也就是說,誰做的賬 誰負責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不合理根據事實決定,如下:

首先你應該弄清楚事情的原因,具體了解是否是由你當時做賬時出現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財務問題,員工從原單位離職的,由於交接工作時不能正常發現的賬目問題,原則上是誰做的賬務由誰負責,跟離職年限沒有關係;

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你就需要負責,但是否負全責,你可以諮詢相關律師,針對原公司提出問題,負到自己應有的責任;

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導致的問題,就證明原單位在無理取鬧,不予理睬。

13樓:匿名使用者

賬有問題是要找會計來負責的.

乙個工程專案兩年的財務賬目都沒做,僅有單據可能不齊全,現在要求把賬目做清楚,從哪下手做?

14樓:千秋大業

先建賬,按時間順序把單據整理好,填憑證,記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填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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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的這些問題

1。剋扣工資是不合法的,詳見 勞動法。2。按照你的說法,你公司給你們籤的合同應該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正式合同需要去勞動局備案,只要備案了就必須交保險。你公司的情況應該是公司沒給你們交保險,鼓勵個人自己交。這明顯是不合法的。這是一種非法的節約成本的手段。3。口頭承諾,雖然在法律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