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屬於違法行為,應該給勞動者乙份
2、可以要求公司給。否則**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與員工已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的應該給員工乙份。只要單位交納社保問題就不大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應該員工與單位各執乙份,單位不給員工乙份是不合法的。
縱橫法律網-江蘇正威律師事務所-袁書珍律師
事業單位與職工簽合同卻沒留乙份給員工,合法嗎?
5樓:一條中國魚
不合法。
勞動合同,起碼也要兩份,雙方各乙份。
找他們要你的那份,不給就投訴他們!去勞動監察大隊。
有誰知道,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簽名公司沒有簽名,之後一直沒給員工勞動合同,能去勞動仲裁嗎?能贏
6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能勝訴。
7樓:北京江本偉律師
可以去申請仲裁,但要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工作,人證物證都可以。如果證據充足一般能贏,但沒人能保證。
8樓:桂軍演義
只要構成勞動關係事實,就能申請仲裁
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簽名公司沒有簽名,之後一直沒給員工勞動合同,這個勞動合同有效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蓋了公章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沒有給你勞動合同,你可主張公司給你乙份。
10樓:雨花石
會贏,存在事實就行。
我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乙個勞動合同,雙方均已簽字,但是合同上用人單位蓋章處未蓋章,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11樓:個良好啊
如果是雙方簽字那麼只能是你們二人的法律效益,如果蓋章就是全公司的法律效益,章就是全公司,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在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時,是先蓋章,還是先簽字?
12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先簽字後蓋章。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13樓:手機使用者
詳解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與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關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與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理解
一、相關原理
根據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均可。至於如何簽字或蓋章,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只能從一般的法理來解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因此用人單位的簽字或蓋章只要能代表該用人單位即可。二、勞動合同有效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
3.經授權的相關人員的簽字,該授權經過公示
4.蓋公司公章
5.蓋經授權的相關章,該授權經過公示備註:
1.上述簽字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即可
2.未具備以上簽字或蓋章,後來經過以上簽字或蓋章追認補正的,勞動合同有效
3.相關章指除公司章以外的其他章,一般包括公司人事章、公司合同章、公司勞動合同章、公司其他部門的章等
三、以下情形存在法律風險:
1.僅有非法定代表人簽字
2.僅有未經授權的相關人員的簽字
3.僅有經授權的相關人員的簽字,但該授權未經過公示
4.僅有非公司公章
5.僅有未經授權的公司相關章
6.僅有經授權的相關章,但該授權未經過公示備註:
1.存在法律風險指可能使勞動合同無效,但具體還要看各地勞動仲裁部門及法院的認定。為避免法律風險,律師不建議採取這些形式
2.存在法律風險的情形下可以通過二中的方式進行追認補正
勞動合同員工的字都籤了,但沒有發給員工有效麼?
14樓:樂觀的l無謂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已經生效,是有效的。
但用人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權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籤後未提供勞動合同文字給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乙份給自己,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5樓:
有效的。沒有發給員工,員工可以申請要啊,如果申請要不到,並且影響到了自已的,可以申請賠償。具體可檢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已經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有權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已簽勞動合同,如辭職,應依法定程式進行,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在法律上來說 是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可以蒐集證據,有多個該公司員工做為證人,證詞,也可以證明在貴公司工作。
19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想辭職了就天不怕地不怕了,先上當地人保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提供與單位有效的勞動關係證據,這邊舉報著,再去仲裁申請立案,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補償,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拖欠賠償金,保險補償金神馬的一股腦全寫上!
20樓:不草草了事
有效,但你要求公司給你乙份。先拿到合同再辭職吧,誰知道公司會在上面加些什麼。
21樓:趙耀榮律師
一方沒蓋章合同就沒生效,員工沒拿到合同,可以主張未簽訂合同的雙倍補償。
辭工看員工是否提出要求吧
22樓:越王夠薦
這種合同簽定的形式是無效,因此,合同本身也應當認定為無效。不過,這需要你有證據證明才行。首先,簽定合同必須是雙方自願,無強迫,並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簽定的合同內容要完整,雙方簽字之後必須各執乙份。如果你簽字後自己手上沒有合同,對自己是不利的。因為,這種合同如果你不能證明它在簽定時存在違法,那在法律訴訟中就是有效的。
所以,簽定任何合同自己必須手執乙份。
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問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合同起始時間不一致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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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期的招工手續應該有,這是每乙個正規企業所必須的,當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和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作為招聘入職的手續,也未嘗不可,完全取決於企業的規章制度。1 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