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沒走繼讀幹了半年才走的辭職有效嗎

2022-11-19 02:26:09 字數 5907 閱讀 7483

1樓:

無效雖然勞動法要求在離職至少三十天提出申請 但是你也不能整個半年啊 那你這個辭職申請基本上白打了 畢竟單位得考慮你離職後的工作交接問題 必然需要乙個人來接替你的崗位的 你提出半年後突然離職 你的工作怎麼辦啊

2樓:鋅攣裙

辭職後沒走繼讀工作半年,自辭職的單月就以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自己主動要求繼續工作,只是打工,單位再也不會納入社會保障。需要走時,只要同單位打聲招呼就可,不存在有無效否。

3樓:一坨坨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申請,沒被批准或未辭職成功,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當在退工單簽字,就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也就是辭職成功失業開始。

你若半年前辭職成功,那再做半年是勞務關係。

若半年前申請辭職未辦理退工手續,那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辦完退工去勞動部門登記失業之時時算辭職之時。你申請辭職之日非辭職之日。

5樓:丹紫桖

辭職獲公司批准後,又繼續幹了半年的時間,其工資是按原工作崗位支付,之後才選擇辭職走人,公司會按辭職要求辦。辭職是有效。

6樓:鑫小遙

辭職一般是提前乙個月寫申請,領導同意以後到期即可辦理離職手續離開。辭職半年才走,之前的辭職無效,需要離職需要重新寫辭職報告。

7樓:將心系列

申請辭職以後,又繼續留人半年有餘,再辭職還是需要重新遞交辭職申請。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需提前三十天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以便給用人單位留有招聘新職人員,培訓新職人員的時間。

據此,第一次辭職未果早已超出預定時間,那麼,再辭職則還得需要重新提出辭職申請。

8樓:酒城墨客

作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了辭職報告,用人單位批准以後,辭職才算完成。

如果勞動者提交了辭職報告,但是,用人單位沒有批准,那麼,到辭職報告批准前,如果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都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據實為勞動者發放工資。

願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9樓:白雲飄

繼續幹了半年,原來的辭職就失效了。想離開,只能是重新寫辭職申請。

10樓:yokocandy雙子

那這就要看單位了。如果你和單位就是達成一致的話,都講好了,你可以從你真正不幹的那一天算辭職。如果從你當時辭職的那一天也可以,但是你這半年的工資一定要收到。

11樓:惟有王城最堪隱

辭職沒走繼續幹了半年才走,當時的辭職有沒有效要看具體情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還在單位領導那裡就是有效的,如果當時你交了辭職信,領導挽留你,你猶猶豫豫把辭職信又拿回來了,那就是無效的。

12樓:風雲變幻之燈草

無效的,你還在這工作,而且工資給你發了,說明你們雙方還是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所以之前的辭職無效!

13樓:日子過的真不錯

你沒說明領導是否批覆辭職。但從你繼續幹了半年來看,應該是沒有批覆下來,否則不會讓你再幹下去的。所以先前的辭職已成過去式。

14樓:

如果前一次辭職單位沒有批准,或者批准了也默許你繼續幹下去,都視為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前一次辭職沒有生效。

15樓:豪匯會保

辭職了還不走是不是很傻,人家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了,就算不給你錢你也沒辦法。

辭職不幹了,半年才走肯定無效。

16樓:婷兒如雲

解答,從描述來分析,

那是已經無效了哦。

因為已經過了期限,

被視為同意繼續工作。

17樓:佘鵬天

說明你比較猶豫不決,珍惜今天的工作那是你的經濟**,有發展空間就堅持做好手上的工作,等你熟悉業務後工資自然就公升上去了。

18樓:錢言萬語

辭職沒走,繼續幹了半年,辭職有效嗎?當然有效,以後就是你隨便走的時間

什麼時候都可以離開

19樓:奉天

就是每次繼續幹了半年才做的資質,當然是有想的

20樓:寒雨隨江夜入吳

這要看領導批准沒批准,辦了離職手續沒有

21樓:好想你好

當然不會有效了,一般辭職都是提前乙個月提出的,這時候如果單位沒有批的話,你始終在那裡面幹,你的辭職報告就不會生效的。如果你再想辭職的話,就必須重新填寫

如果我想回家,不想做了,今天辭職今天走,這個可以嗎?還有老闆說要做半年才可以辭職,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要是想辭抄職不做襲的話,應該提前跟老闆打聲招呼才好,不能說走就走,我感覺這樣做對工作不太負責任。

假如你們有簽訂合同制的話,還是要按照合同來說的。如果沒有的話,你要跟老闆協商一下,就說家裡有事情做不了了。實在說不通的話,你的工資也許會被老闆扣掉一部分的。

不過你只要跟老闆好好說清楚做不了的原因,我相信明事理的老闆會同意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錢沒有合同可以直接走人,有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告你違約,到時候做的錢拿不到還要倒貼錢。

24樓:功成

入職的時候會有合同寫明白離職的相關事項。除非你犯了重大錯誤,老闆就會讓你立馬走人,你自己想今天辭職今天走會很困難,除非你啥都不要了,如未發工資及福利,甚至還要承擔違約造成的損失。

2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今天辭職今天走的話,你會有一定損失,辭職一般都要提前乙個月,不然就會按合同要扣除乙個月的薪水。單位是會按合同辦事的。單位辭退職員也要乙個月前通告,不然也要多發三個月的薪水。

26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你們的合同規定。沒合同商量著辦。可以提出你的困難!

27樓:云云杉杉

這個要看你剛剛應聘的時候的公司規章制度啦?一般都要提前乙個月寫辭職報告的,因為公司需要發展運營,不可能你說走就走,要乙個時間和過程,等找到合適代替的人才能離開,這對工作以及對自己的乙個責任和態度。

28樓:愛漂亮的代價

一般情況下是籤了合同就照合同辦,除非你不要工資什麼時候走都可以。

2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如果是在實習期間,那可以隨時辭職走人。但是如果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想要辭職則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已經做滿3個月了,要想辭職,必須在辭職乙個月後才能走?不能立刻走嗎?

30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一般情況下離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能離職,也可以立刻走,但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立刻走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樓:佳爺說歷史

過了試用期了,只能按申請辭職後滿乙個月離開,或者也可以跟領導協商,看對方願意批你提前走的話也是可以的。當然,不要工資,自離的話不必有任何約束,可以立刻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2樓:法也團隊

1、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且約定了試用期,可以提前3日提出辭職;

2、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約定試用期,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3樓:看娛樂的小哥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出現5種情況,可以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就可以直接辭職走人!

1、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情況。

2、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報酬或者勞動條件。(例如:勞動合同上簽訂是到手月薪1萬,但是到手工資是7千)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存在違法制度,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更變勞動合同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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