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問題

2022-12-28 01:36:09 字數 5304 閱讀 2260

1樓:黃蓮樹下彈琴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收回承包地,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全家農轉非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4:承包戶絕亡的;

5:承包戶自願交回的;

6:承包地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

除以上情況外,在承包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收回承包地的。你願意給他就給他,不願意給就不要理他,按照原承包合同繼續耕管你的承包地,如果村委強行收回,你可以要求村委歸還你的承包地,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直到合同期限屆滿,如果給你造成損失的,你還應當要求村委賠償損失。村委仍然置之不理的,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2樓:泠映爍山新

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收回承包地,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全家農轉非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4:承包戶絕亡的;

5:承包戶自願交回的;

6:承包地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當地國土局告你村委會私自違法賣地。

關於土地收回的相關問題 50

4樓:

您好,我是註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諮詢的問題,不知問題描述的「收回」是針對誰?參照問題描述,已經辦理「文體科教轉換成商住並頒發證書」,則相關轉變用途的費用就應該已經繳納,則目前應該針對現狀或者權證載明的用途和剩餘年限進行市場價值估價,並辦理其他手續。

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絡。

為什麼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予以補償?

5樓:中地數媒

我廠於2023年依法取得一塊劃撥土地。2023年,我廠被列入舊城改造的範圍,現即將被拆遷。據說,因為當年無償取得土地,因此在拆遷時得不到土地補償,只能獲得建築物補償。

收回劃撥土地有無具體補償規定?這類問題如何處理?讀者 謝誌東

2023年5月19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5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兩個法律法規從條文理解上確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第55號令分別屬於法律和行政規章,處於不同的效力位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效力高於***第55號令。

上述法律法規關於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的變化,也正反映了理論研究中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其權益逐步明確。事實上,就土地使用權本身而言,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都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同樣屬於財產權,只是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

儘管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就對國有土地劃撥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直到2023年5月19日***第55號令頒布,才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即「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2023年3月8日發布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解釋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023年7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土地使用權劃撥行為進行了界定,即「縣級以上人民**,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從強調無償取得,到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可能無償或發生相應成本,其間的變化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逐步被作為一項財產權來看待。

不僅如此,在長期使用劃撥土地的過程中,也伴隨資金投入,會產生相應的附加值。依據「誰投資誰擁有」的產權原則,企業應擁有相應部分的財產權。2023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中規定:

「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這一規範性檔案首次明確了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明確承認劃拔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

因此,舊城改造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且補償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2023年7月1日實施)的說明,「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實際估價時,首先根據宗地條件評估其出讓土地使用權**(通常設定為該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即為劃撥土地使用權**。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劉洋

關於**收回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6樓:潘增飛

法律裡面有收回土地的規定,如果土地閒置超過兩年就會符合收回規定,可以無條件收回,必要時還得罰款。補償方案是當地**臨時制定,沒有人知道是什麼樣的

有關想收回閒置土地的問題

7樓:法律快車專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所以你們有權要回該土地。

農村土地使用賠償問題和土地收回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分數無所謂,我來解答一下吧

你說的第乙個問題是徵地問題。徵地是縣級以上**或土地管理部門把農民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同時給予補償的行為。任何專案徵地需要由計委立項、規劃局的規劃許可證、土地局的用地批文等一系列手續,否則就是違法徵地。

關於徵地補償,國家有《土地管理法》,裡面有詳細規定,但基本屬於指導性的。省裡一般也有省條例,也是指導性的,具體的徵地補償標準要看你們那個縣(或者市)徵地補償政策,這個政策是公開的,一般縣(市)****、縣(市)國土局**都有,也可以去國土局查詢影印,徵地實施單位徵地時也應該在當地張貼告知的,可以多途徑了解的。

簡單說,徵地補償共分青苗、勞動力、土地補償三項,其中青苗支付給農民,勞動力補償支付給農民,土地補償款政策規定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等),但鄉、村是由農民組成的,所以,有的地區也開始拿一部分支付給農民。 徵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二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

你說的第二個問題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村委會的做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期限從78年改革開發開始,原來是20年,到期後國家又承諾延長30年,因此,2023年以前,**無權收回和調整農民承包地,所以你們那邊村里做法是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對於這種行為,《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規定了處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於**違法違規成本太低,經常出現各種形象工程、侵害百姓利益的事,對付**這種行為,你可以向縣、市國土局和農業局反映,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追究下面狗官違法的責任。不過起訴費時費錢費力,最好的辦法還是上訪。

你應該收集證據,寫一些材料,多搞幾個老百姓簽名就變成集體反映問題,然後到市、省**甚至國家信訪局、農業部等相關部門上訪。而且上訪的級別越高,解決得會越快。因此,條件允許的話就到省和國家去上訪。

問題反映上去、上級部門知道了、下面**有可能掉帽子了,狗官就不敢隨意侵害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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