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制度定義,保全制度定義,擔保制度與保全制度的差別?

2025-01-06 14:10:09 字數 3356 閱讀 1081

保全和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1樓:依諾

債的保全與擔保的異同點:1、相同點是二者都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2、不同點是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所採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

而債的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保全提供擔保的規定

2樓:謝瑩瑩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擔保包括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和解除財產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實質上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因而具有不同於一般擔保的法律特徵。財產保全擔保的制度價值在於追求程式正義和維護實體公正,並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正碰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殲旅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舉改談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3樓:常樂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最新關於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是對我國民法典中擔保制度的補充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悔逗一條 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清空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碧正賣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在合同法中,保全與擔保有什麼區別

4樓:

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5樓:網友

合同的保全與擔保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1、合同的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屬於合同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2、合同的擔保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都屬於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恪守合同相對性原則。

保全是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嗎

6樓:鄭麗燕

法律分析:保全是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

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但司法實踐中,無論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法官都會讓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耐唯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飢畝旦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爛擾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擔保制度解釋是什麼

7樓:賀衛旭

法律分析:擔保制度解釋總共有七十一條解釋。該解釋分為以下五個部分:

關於一般規定、關於保證合同、關於擔保物權、關於非典型擔保、附則。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兆仿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告答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族友纖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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