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一種為什麼提供救濟的申訴制度

2025-02-10 06:00:25 字數 5156 閱讀 3935

1樓:ray聊教育

行政複議是一種為行政管理相對方受侵害的權益,來提供救濟的申訴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2樓:來自雙橋古鎮喜笑顏開的馬蹄蓮

行政管理相對方受侵害的權益。

行政複議是一種為啥提供救濟的申訴制度

3樓:莊秋英

法律分析: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配臘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法律依據:《培閉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態遲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複議的救濟途徑有什麼相關規定?

4樓:李俐

我國的行政救濟途徑是暢通的,制度設計也較均衡,目前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四種路徑選擇:

1)監察救濟。

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乙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褲橡首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

2)立法救濟。

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牴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

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採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

3)複議救濟。

複議救濟相對於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複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定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複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複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乙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乙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

4)訴訟救濟。

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如襪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胡數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

應該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濟中,還有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賠償救濟。

但是,它在我國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救濟途徑,因為我國立法並未設立一種專門的賠償救濟機關,賠償救濟的取得,可以通過複議救濟途徑,也可以通過訴訟救濟途徑。因此,目前的賠償救濟只以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行政複議的救濟途徑的相關規定。

被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5樓:覃程

被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救濟途徑是申請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悶老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一、申請行政複議有期限嗎。

申請行政複議是有期限閉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轎罩好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形式嗎?

6樓:劉偉長

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形式,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與行政訴訟制度一樣,目的都是補救行政活動所引起的消極的後果,恢復行政行為侵害的利益,所以二者合稱為行政救濟制度。但是兩者又有明顯區別,行政複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訴訟活動。

行政複議適用行御悔政程式,由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訴訟則適用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程式,是司法程式。一方面,行政復尺滲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可以維護行政管理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另一方面,行政複議決定本身屬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它也不能成為最終的裁決,還要以行政訴訟制度作為最後的救濟渠道。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就包括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法中對行政複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如何相銜接,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規定。

一、哪些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排除了下列三種行政複議情形:

內部陵拆脊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行政複議不予受理後的救濟途徑

7樓:陳雷

首先,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如果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那麼申請人既可以針對行政機關的原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請求法院責令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但是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也要分開討論,具體如下:

1、如果是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則應當視為複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此時,應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2、如果是複議機關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則應當以複議機關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這兩種救濟途徑中,當事人一般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進行救濟,如果是針對原行為提起訴訟,則人民法院要對原行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審理,最終作出原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決,而如果針對的是複議機關的不予受理行為,孝空衫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僅要審查複議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但在審查複議行為的同時,法院必將會涉及到對原行政行為的審查。

一、行政複議不予受理後的救濟途徑的法律規定。

行政複議法》

1、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巧腔訴訟。

2、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虧孫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行政複議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的處罰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救濟的情形有哪些

8樓:姜超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兩種情形: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禪棚侍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條件的。

一、關於行政處罰程式。

一般程式也稱普通程式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式相對嚴格、複雜。

一般程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賀吵示證件。

3、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和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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