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和兌法財稅一體化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企業應依法保障其辭職自由,但也應注意規範其辭職行為。企業應注意保留勞動者提交的辭職書等書面證據,以證明勞動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權。對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前或約定工作任務完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2樓:扶不起的老阿斗
天離開,企業也書面確認同意員工30天后離職,雙方勞動關係於30天后解除。當然這種情況還有特例,即企業也可能沒有任何的表示,甚至表示不同意員工離職。但無論企業採取積極的確認方式或者默示、不作為,勞動關係都於員工離開時解除,也就是說企業是否確認不影響員工辭職權的行使。
第二種情況,對於員工的即時離職行為,因員工有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故勞動關係仍存續,因此企業可以記錄其為曠工行為而予以違紀解僱。第三種情況,企業的確認權會影響勞動關係的程序。在員工提出辭職後,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即作出同意的表示,也就是確認員工辭職,那麼雙方的勞動關係即刻解除。
第四種情況,涉及員工辭職權的撤回問題。那麼員工提出辭職後是不是可以再撤回呢。根據法律原則,權利可以放棄,因此,員工在行使辭職權時,同樣有撤回的權利,所以員工提出辭職後,如企業消極對待未採取任何的確認,那在法定的30天內員工可以撤回辭職。
但很多企業認為勞動關係應該可以30天后結束的,那是企業往往對員工行使辭職權沒有撤回這項權能的認識誤區。應對的方法是,企業對於辭職的員工勞動關係是否繼續,應及早的作出判斷,或去或留,儘早予以確認,避免這一不確定情況的出現。
員工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3樓:張海東
法律分析:辭職的形式包括三種: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絕山亮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
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並寬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唯慎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新員工辭職有什麼規定
4樓:姜超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時候,勞動者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方式,如果雙方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那麼勞動者可以就協商好的事宜進行離職。
二、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式員工,簽了合同,交了辭職書,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外,辭職應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鍵皮說勞動者在想解除勞動合同,而又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併為用人單位繼續服務30天之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申請離職時一定要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稿羨差。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派稿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企業員工辭職最新規定
5樓:律言說法
國企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兄伏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羨高攜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念脊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辭職合法的情形有哪些
6樓:張文博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手渣通知員工本人:(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模薯簡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乙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旦褲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個人原因辭職,員工辭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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