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人意外摔傷了,業主需要賠償嗎?

2025-02-25 21:40:12 字數 3702 閱讀 7932

1樓:網友

裝修工人無資質的,業主擔責30%;

未提供安全環境的,業主擔責70%;

業主公司與裝修公司簽訂承攬合同,就應該為裝修公司施工人員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保障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法律責任。

裝修工人遭受人身損害案件,適用的法律主要有 《侵權責任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規定了業主需要賠償的原則,即原則上業主不需要賠償,但如果「定做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以業主公司是否有過錯為評判標準。

2樓:春來的北京

你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非常高興為你服務哦~~~您好,這邊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稍等哦!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僱主之間的關係,或者是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的,就需要分別處理:(一)僱工人身傷害的賠償勞動者和單位是僱工的僱傭關係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規定,由僱主按照普通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事故中,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分包的單位個人沒有用工、安全生產資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屬於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考慮按照這種方式賠償。(二)工傷勞動關係的賠償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直接要求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認定屬於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是不是存在勞動關係,在沒有勞動合同、工牌、工作證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申請認定勞動關係就會遇到障礙。

如何解決,需要分兩種情況處理:1、對方是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只是沒有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係認定的規定,發放工資表、職工名冊、考勤紀錄、社會保險紀錄、工作證、工牌以及。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這些都可以作為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由直接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發包方、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2、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通常說的包工頭)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確定。

勞動部關於勞動關係認定的規章規定,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業務的發包方、分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對於沒有營業執照、備案或者被撤消營業證照的單位,雖然屬於非法用工,但是勞動者還是可以要求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親親是有單位的,找單位申請就可以了!

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通常說的包工頭)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確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係認定的規章規定,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業務的發包方、分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親親在勞動糾紛時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這邊的諮詢就到此結束啦,希望您的問題可以早日得到順利的解決哦!

裝修工人摔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3樓:王靜

法律分析:關鍵看裝修房屋是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僱傭合同就由僱傭者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羨緩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臘耐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兄局模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裝修工人摔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4樓:張惠全

法律分析:關鍵看裝修房屋是僱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僱傭合同就由僱傭者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虧圓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好空塵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友禪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裝修工人摔傷賠償責任誰擔

5樓:彭宗輝

建築工人受傷由誰承肢拍拿擔責任,要分情況對待。如果建築工人在執行任務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賀敬建築工人故意受傷,則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裝修工人摔傷賠償責任誰擔

6樓:盧翠新

法律分析: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昌咐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寬迅轎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慎肆可以解除合同。

裝修工人摔傷,房主要負責賠償嗎

7樓:杜曉霞

裝修工人摔傷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侍閉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備轎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仿談肆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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