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工傷本鑑定結論不服 怎麼再次申請鑑定

2025-03-07 23:45:16 字數 2557 閱讀 3449

1樓:網友

如果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基胡粗終結論。

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應當提交以下資料,通常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代收轉呈:

1、《再次鑑定申請表》;

2、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和影印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省級;

4、有做侍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搏鎮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5、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6、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豎掘大出散迅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餘豎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鑑定怎樣寫

3樓:李靜

法律分析:對 工傷傷殘鑑定 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 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申請複檢。. 2.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可以,對 工傷傷殘鑑定 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 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申請複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傷鑑定結果如果不服,可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法律問題

4樓:祁正元

法律分析:可以。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輪正睜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鑑定: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鑑定一年以後,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鑑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臘歲整待遇;

二)被鑑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鑑清唯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復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後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怎麼申請重新鑑定?

5樓:王小華

法律分析:不服工傷鑑定重新鑑定的流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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