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憨牛網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乙個認定罪名的構成要件包括這四個方面: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放火罪的主體:一般猛搜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客體: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客觀方面: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弊知圓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租塌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樓:法妞問答**諮詢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形: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告運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賀陪同時襪拍梁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哪些呢
3樓:沈薛陽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態跡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由哪些構成的
4樓:汪世龍
放火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巨集枯純謹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蔽褲洞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的情形與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哪些
5樓:創作者
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1、以放火的危險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2、以防火的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或死亡的。3、以防火的危險方法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殲鍵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散歲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氏掘巧。
放火罪是如何構成的
6樓:吳莉
1、客體要件。
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
2、客觀要件。
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數念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裝置已經損壞,可能引**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這薯虛困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3、主體要件。
放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放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譽旅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洩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
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一、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放火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7樓:姜超
放火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尺稿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衝困敬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散慎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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