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不可抗拒因素對建築承包安包雙方 影響

2025-03-25 05:20:32 字數 5816 閱讀 1071

1樓:利劍為公

依據清單規範gb50500-2013,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蘆陸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如亂髮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害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陪橡頃。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樓:創作者

1、不可抗拒因素即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慧悉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係的變塌羨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前衫乎關係的產生。

3、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

因此,一旦發生建築承包安包雙方就應協商確定合同後續執行問題,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合同裡不可抗拒因素包括什麼

3樓:風影

不可抗拒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經濟危機不屬於不可抗拒因素。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4樓:網友

這個不算的。

你這種情況算提前解除合同,和別人商量下吧,少補償點。

請問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那些?

5樓:雪人曬太陽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包括自然災害、**行為、社會異常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現實生活中嚴重的自然災害,例如洪水、**、冰雹、颱風等。**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當局頒發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社會異常事件指一些偶發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

如罷工、騷亂等。這些行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行為,而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

6樓:網友

不可抗力一般指:**、水災、火災、暴風雪等自然災害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的調整。但不可抗力其實是可以約定的,有些時候,雙方會把罷工等事件也約定為不可抗力因素。

建設工程合同中,不可預見性的因素和不可抗力有什麼區別,請詳細說明一下,特別是不可預見性因素?

7樓:網友

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預見性: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

3、不可克服性: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不可預見性的因素:

1、雨期對工期的影響;本工程施工工期會經歷雨季。暴雨、颱風的登陸將對施工進度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在排進度計劃時,我司將對此情況作充分的考慮與估計,預留相對充分的餘地。

同時,由專人負責瞭解每天的天氣預報,及時通知專案部有關管理人員及班組作好準備,對雨期施工和各項具體措施作好事先安排。

2、材料因素;由於市場供求的變化,材料**與施工進度的脫節,將對工期造成相當大的影響。故在施工前,我司將提前對市場**加以研究,提前制定採購計劃,備足貨源。確保不致出現停工待料的情況。

3、設計變更;設計變更因素是進度控制中最大的干擾因素,由此造成的打亂施工步驟和生產要素安排,對工期控制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因此專案技術負責人應事先研究,提前把關,及時與設計院及甲方溝通。確保不致因此而延誤工期。

8樓:

「不可抗力」是乙個法律術語,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自然現象諸如**、颱風、洪水、海嘯,社會現象如戰爭、海盜、罷工、**行為等。

不可預見因素,指經濟活動中合同雙方事先都沒預計到會發生的、合同也沒為此約定的經濟事項的突變或遺漏因素。發生後,就只能雙方協商解決。

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因素的一種。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9樓:大川

不可預見的是人為的或者沒考慮好造成的損失比如煤氣**什麼的 不可抗力是**海嘯之類的天災。

合同法裡面的不可抗拒需要雙方履行嗎,如果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10樓:網友

不可抗力因素,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料到的。

重點舉例說下雙方什麼時候可以引用不可抗力因素為自己辯護。假設你和非洲一家公司做**,你發貨,到岸價,在規定期間內到岸了,對方收貨,收貨後給你錢。正常情況下這筆交易才算完成。

現在由於東南亞**引發毀森海嘯,你的貨船傾覆了,貨物丟失,沒法準時送達。這個延期交貨就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對方不能因為你延期而算你違約。隨後,你再組織貨物繼續發貨,這個就不違約了。

但皮旁是你以前批貨物丟失為由,拒絕繼續發貨,那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素,屬於違約。因為你是按到岸價收錢的,你有義務要將貨物送達,並且只有送達後才算完成了你的責任。

貨物送達後,對方驗收簽收,對方國內由於戰爭無法按時交付貨款。這個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你不能算他違約。沒幾天,他們的戰爭停止了,並且你發給他們的貨物在戰爭中損失了,他們遭受了損失,但是以此拒絕付款,這個不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因為貨物是他們自己丟失的與你無關,如果對方拒絕付款,屬於違約行為。而對方公司因戰爭而倒閉,拒絕付款,這個就屬於不可抗力,你只能按比例收取他們公司清算後的資產拍賣金額的一部燃餘橡分。

所以,不可抗力因素是需要詳細甄別的,不是哪一方說是不可抗力因素那就是不可抗力因素。萬一因此而產生糾紛,通過訴訟解決。

11樓:鐵喉唱響新戰歌

有不可抗力就不需要履行了。

建築工程中關於不可抗力索賠的法律依據???

12樓:華律網

關於建築來工程自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複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13樓:網友

1 你在網上查到的內抄。

容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2 你們雙方已經約定的內容是專用條款,專用條款內容與通用條款不一致時,執行專用條款。

3,全面履行合同也包括不可抗力的條款,這些費用及工期是合同的一部分同樣能得到履行。

14樓:網友

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工程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但各方的人員**由各方自己承擔責任。

15樓:金龍魚

《施工合同》的約定條款,效力高於法律規定。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處理。網上查普遍的說法適用於《施工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

16樓:網友

合同有約定按合同執行,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字)不作為打官司的依據。

版看你這個合同條權款應理解為甲方部分免責的條款下列情況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你的情況不屬於上面2種,打官司你也打不過,只有認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合同 雙方又都願意履行 那就ok了呀 如果有爭議可以諮詢一下律師看看是否是強制性的規定呀。

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18樓:網友

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裝置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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