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源姿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飢裂高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
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抵押、贈與、繼承爛尺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法院什麼情況下判定有居住權
2樓:範洪傑
婚後在個人房產上為配偶設立居住權;離婚後在自己的房產上為前夫或前妻設立一定時期的居住權;重組家庭中的一方,在個人房產上為配偶設立居住權;獨居老人在房產上為照顧自己較多的保姆或其他人設立居住權;變現房屋用於養老,同時在房子上為自己保留居住權。
一、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二、居住權的特徵。
1、嚴格遵循居住屬性。
2、以無償設立為原則。
三、居住權的設立方式。
1、以合同方式設立。
2、以遺囑方式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什麼是法院認定居住權
3樓:周權
居住權的確定: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於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
3、居住權不具有轉讓性;
4、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
5、居住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
一、所有權與他物權區別。
1、物權範圍不同。乙個物可以擁有多個他物權,但不可以多個所有權。
2、權利的主體和權利不同。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而他物權的主體非所有權人,他物權只能由非所有權人享有,所有權人是不能享有的。他物權明確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因所有權而產生權利義務的相鄰關係、共有。
3、地位不同。他物權可以優於所有權行使。在乙個物發生幾個權利相沖突的情況下,他物權優於所有權。
他物權的設立是根據所有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產生的族滑裂,當起衝突時,應當尊重他人意願,保護他人利益,但他物權的行使不能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他物權人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物權,並按物的性質和用途合理利用,當他物權期限屆滿或者時債務實現後,他物權人應將標的物返還所有權人。
4、兩者期限不同。所有權享有的期限比他物權長久。所有權是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物具有完全管領力的狀態。直到消滅、轉讓等行為使所有權消滅。不然所有兆閉權人對自己的物的佔領力讓伏一直都存在永續。
因為對物的佔有,當他人惡意第三人對自己的物造成破壞,可以要求他人進行賠償或者返還原物的要求。而他物權居於相對性,相對於他人而言,他物權人只有使用和佔有的權利、同時具有有期限性。當他物在一定範圍內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完畢後,需要返還給所有權人。
二、所有權取得方式。
所有權的取得以權利取得是否以前權利人的所有權為前提作為標準,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稱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權而取得所有權,如生產、收取利息等。
二)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一定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裡受讓所有權的所有權取得方式。
法院判房子有居住權
4樓:姝婷法務
一、法院判有 居住權 如何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2、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滑寬,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4、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5、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居住權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 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橘讓激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 、 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圓襪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2 、 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綜上所述,居住權是民事主體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種用益 物權 ,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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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法院判給繼母居住使用權,她現在去世了,請問居住權是否消失了?她的居住使用權轉可以轉給別人嗎
wcg選擇 法院判決她只有居住使用權,而沒有產權。當居住使用人死亡後,法院的判決書自然失效,房子必須歸還原產權所有人。其他人未經產權所有人同意,無權轉證居住使用權。 法院判給繼母居住使用權,她現在去世了,居住權自然消失了,她的居住使用權是不可以轉給別人的。 望靈韻 法院判決只給你繼母書居住使用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