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去支付經濟賠償金。
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蒐集證據,即時提請仲裁,有利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簡簡單單
1、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合同的證明給你。
2、如果收到明確的解除合同通知的話,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像工作證,居住證、勞動合同,社保等。
3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公司認為你不能勝任工作,也應當先給你安排另外工作,如果還是不能勝任,則可以提前乙個月通知你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所在公司不能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而無端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相當於四個月工資,相當於12000元。
4樓:天地大同
公司為什麼要解雇你呢,是自己工作沒做好,還是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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