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萍水相逢ap的家
你的前妻也是個人精。你是搞不過他的。哎呀,你的頭腦沒有你的前妻發達。
算了專吧?他既然是你屬的親戚。那還是不要復婚了。
撫養費也沒有多少。還是你努力一點吧,把娃帶大。娃娃才是最重要的。
你這個親戚不要也罷。他說他帶有道理,也沒有用的。你是搞不過他。
不過你們生了乙個小孩。這個是關鍵。你的前妻肯定也是以小孩為離要復婚。
其實錢不是為了孩子。比這什麼感情啊,什麼的都不重要。孩子最重要。
想養孩子。這就算了。有30萬,你哪會有呢?
實在不行就不要敷了。
2樓:快樂公子
應該是還沒有找到你真正喜歡的人吧,你如果真的喜歡乙個人會恨不得天天都粘在一起。用心去感受一下真的愛情吧
3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前妻還是愛你,要30萬才肯復婚是啟發你認真努力工作創造更多的財富。
4樓:匿名使用者
這也是你的前妻想拿到一點保障,必竟你們離過一次婚,你也不要覺得不舒服。
5樓:愛犬寵物
你前妻主動提出復婚,還非要你拿出30萬才肯復婚,我認為你前妻不太可內靠,主動復婚也可容能是有目的的,你們離婚時,房子已經判給了她,現在主動要復婚,本來復婚是好事。孩子也能給親媽在一起,但是還讓你拿出30萬,就有點可疑了。你要考慮清楚,乙個連孩子的撫養費都不想拿的女人,你應該相信她嗎?
復婚可以, 錢不能拿,因為你還有孩子要養。
6樓:匿名使用者
前妻非要你拿出30萬才復婚的話,那麼就沒有必要復婚了,他都是一直想著錢,而不想著你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前期是不是想讓你?那30萬塊錢給他,那拿拿那30萬塊錢有什麼意思呢?拿了30萬塊錢。那還不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嗎?
8樓:a要我幫你嗎
復婚是有條件的,需要拿出30萬才答應,這不是為了錢嗎?你們不會幸福的。
離婚的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係怎麼填
9樓:曹小娟醫生
您好!家庭成員填自己的未婚的孩子,社會關係填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阿姨
離婚,家庭關係 10
10樓:77年的魚
這個就是奇葩了
沒有岳父岳母就不要老婆了?
這個算什麼理由
完全就是藉口
離婚後子女算是家庭成員
11樓:清泉
應該是的,因為法律意義上家庭成員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範圍內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
離婚人員怎樣填家庭人員和社會關係
12樓:新來的
已經離婚了,可以不寫對方,但是孩子不管歸誰撫養,一定要填寫
13樓:匿名使用者
填寫自己的父母和孩子,然後是兄弟姐妹,如果再婚了,就要填寫現在的妻子
1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了就填寫自己乙個人的,如果有小孩就把小孩子填寫上去就好。
父母離異該怎麼樣填寫家庭成員關係
15樓:動仗名義
父母離異,並不影響小孩與父母的關係。父親還是父親,母親還是母親。
如果你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這一方帶著你重新結婚了。你就要按新的父母關係填寫。比如繼父或繼母。
16樓:匿名使用者
總覺得現在離異家庭的孩子,無論在公升學、招聘填寫簡歷時,都會遇到父、母這一欄如何填寫的尷尬。這說明了有關人事部門沒有與時俱進,對這方面情況的研究,統一填寫的規定。
離婚後家庭關係還用寫配偶嗎
17樓:雅心心路
那需要寫就寫,但是那一欄是要寫「離異」
18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的婚姻狀況填離異,家庭成員就只填現在和你有關係的人。都已經離婚了,你倆就不存在任何的身份關係。
19樓:5可苦可樂
不用寫,只寫現有家庭成員
父母離婚,孩子家庭成員關係怎麼寫
20樓:柯豫淑芬睿
親屬關係公證
一、親屬關係公證
是指有涉外業務權的公證處(你可以打**先諮詢一下你們當地的公證處是否有此許可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式證明申請人與關係人之間親屬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親屬關係公證書,主要用於出入境簽證,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減免稅收、申請勞工**賠償、領取撫卹金等事項。
二、親屬關係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公證證明的主要內容為:申請人、關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及申請人與關係人的相互稱謂。無論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關係,只要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範圍,均可給予公證證明,如當事人要求辦理表兄弟姐妹公證,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辦理公證。
三、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影印件,已登出戶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記載戶籍情況的證明。
2.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人身份證件。
3.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4.被證明的域外親屬的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及有關來往書信等。
5.被證明的國內親屬的身份證件、戶口本及結婚證等。(你的父母已離婚,應當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等文書)
6.經過中間人證明的親屬關係,應提交中間人身份證明和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7.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應注意事項:
1.親屬之間的稱謂應準確,應當使用我國法定的統一稱謂,輩分均應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證員應審查親屬關係產生的真實性、合法性,以防申請人利用虛假的「親屬關係」為名,騙取公證書,達到出國的目的。
3.對用於繼承目的親屬關係公證,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關係人無論是否死亡,均應列入公證書中,並應了解被繼承的財產狀況,生前有無遺囑、遺贈撫養協議及法定繼承人的有關情況,並做好談話筆錄。
4.親屬關係證書中一般不得採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因為一些國家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
5.注意使用國(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公證處經查證屬實後,應依法證明當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員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點。再例如,澳大利亞對於子女在澳大利亞,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辦理的親屬關係公證,澳方要求需載明「申請人只有以上幾個子女」,公證處應據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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