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筱莜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
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物件進行。而要約邀請的物件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物件。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
但不宜以物件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資訊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2樓:竹林曉霧
要約是自己對他人發出的,希望自己與他人訂立合同,內容明確,達到合同標準。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如超市裡明碼標價的商品可以看成是要約,而拍賣的產品可以看成是要約邀請
3樓:匿名使用者
隨便上網搜搜,一大堆這方面的資料。
《合同法》中的要約與要約邀請,不太理解,誰幫我用通俗的語言解釋一下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之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比較
①要約是當事人主動願意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的事實行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中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
③要約的內容要具備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必具備。
在業務管理中,“承諾”一詞被普遍用於指償付物料或勞務的債務。下列定義可適用於sap系統中的承諾:承諾認定了所請求或定購的物料和勞務將來要發生的費用。
因此, 承諾代表了將來某時要發生的費用的資金預備。承諾管理可使您準確地記錄和分析這些資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我給你舉個例子吧 比如說我有一塊名錶想要以40萬元賣給你 我就問你 你買不買?這個時候我就對你發出了一個要約 希望你能以這個**買我的表 必須是特定的人 我對你 意思必須明確 不能說考慮之類的話。
《合同法》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
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7樓:東奧名師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投標人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定標屬於承諾;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後,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要約一經發出,邀請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約邀請的約束,即受要約邀請而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邀請方必須接受要約。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9樓:筱莜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
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物件進行。而要約邀請的物件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物件。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
但不宜以物件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資訊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10樓:暖雲律師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如何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舉個例子不要拿法律 太深奧看不懂
11樓:稀硝酸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如你到超市去買東西,選好東西后,去付賬的行為即為要約,電視上的廣告就是典型的要約邀請。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12樓: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要約有成立合同的具體確定的內容,而要約邀請則不必也不應具備滿足合同成立的內容,否則其就成為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要約一經相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規定履行,則要承擔違約的後果。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我們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訂約提議的內容以及交易習慣來綜合判定。
如果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認(如《合同法》第15條中列舉的的幾種要約邀請情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更多的還是要依賴於公司對意思表示的內容本身來判斷,看該意思表示是否嚴格具備了要約的要件,另外還要根據一些交易習慣,進行綜合分析。
這個也不深奧吧,簡單理解要約就是一個向特定人發出具體價目和規格的合同,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向自身提出合同的邀請,**,規格、數量都是待定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13樓:縹緲孤鴻
區分最本質的區別:要約邀請 是引誘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要約邀請 最廣泛的是 商業廣告 它面向所有大眾發放 是不特定的主體
如果你想訂購 發出的訂購意思表示 即為要約!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商場向廠家訂貨
若兩者以前未有過交易
商家發函:需要42寸led電視100臺。要約邀請。
商家發函:需要bx427型號led電視100臺,每臺4000元,10月1日前答覆。要約。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比如,你去買一包煙,你給老闆錢,這是要約,老闆拿煙給你並且收了你的錢,這就是承諾!
要約邀請,就像房地產的那些廣告什麼地方多少錢每平米起,而沒有具體的內容,你去詢問了要準備買那才是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復的區分如下:制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
區別。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請問合同法中的要約定義中,「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
您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條是對 要約 的解釋,也就是什麼是 要約 要約 要滿足什麼條件。這一塊部分都是從約束 要約人 行為的角度進行規定的。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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