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法中甲方從職的崗位與現就的崗位不一致甲方是否有權力要求乙方調離

2022-11-16 16:06:11 字數 4538 閱讀 1533

1樓:覓殤

你好,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會有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來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換或調整。若有,則勞動者可以拒絕調崗,甚至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單位的違約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地點、時間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那麼現在所做工作與合同約定不同,那麼單位就構成了違約,勞動者可以要求調崗,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無心

你是說合同中的崗位與現就職崗位不同是吧,你可以跟乙方要求回合同簽定的崗位,如果乙方不同意,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中甲方從職的崗位與現就的崗位不一致甲方是否有權力要求乙方調離?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提問中的甲乙顛倒,通常情況下,甲方為企業,乙方為勞動者。

2、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崗位,則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工作崗位。

否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中只規定勞動合同中列出工作崗位。

勞動法,滿工作八年,甲方不續?

6樓: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那麼單位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不續簽,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那麼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該情形消失為止,然後終止合同不續簽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如果單位直接終止勞動合同那麼屬於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7樓:霸氣航行天下

勞動合同終止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書上說 年終獎金由甲方根據對乙方部門及其崗位職者履**況

8樓:

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月薪是必須給的;只要你基本稱職。

而獎金則要看公司效益、崗位績效等綜合考慮,

如果效益不好,或者你的崗位績效一般,不發獎金也是不違反合同的。

9樓:庚彤雲

公司內部考核,發或不發均有公司來定

10樓:

risk he was willing to

勞動合同法中工作崗位變更,工資降低,是否違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崗位變更,工資降低是否違法: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的,就不違法;

2,如果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面決定調整其崗位和工資待遇的,就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原則上,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4,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裡有"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是不是公司就可以隨便調動你的工作崗位和工資?

12樓:杜卡迪等等

和工資。權

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要與勞動者商議並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公司不得單獨變更職工崗位,需要與職工意見達成一致,否則只能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違法無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約定"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違法無效。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1316130

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在於保護勞動者享受相對穩定和可預期的勞動報酬,並能在相對穩定的崗位上從事自己願意從事的工作。如果允許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將意味著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內容」的規定失去意義,這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不符。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和薪資待遇,實際上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同時排除和剝奪了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時的權利權。

因此,該條款違法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確屬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勞動條件不降低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23年6月21日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14樓:13862590347林

您好!勞動合

來同里有"甲方自

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的說法,意思是甲方可以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因為不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調整崗位的同時,有可能調整工資。比方說,您原來是當操作工的,月薪2000元,因為您工作表現好,並且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單位安排您做車間主任了,月薪也從2000元調整為4000元。沒有哪個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吃飽了沒事做,隨便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月薪的。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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