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何不同

2022-05-02 18:21:31 字數 691 閱讀 532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僅僅規定了兩種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此之外,不能設定其它違約責任。

根本在於勞動合同法在於規制勞動關係,不允許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侵犯勞動者權利。而合同法的重要原則是意思自治,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約定,如果是經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則應認定有效。

2樓:

勞動合同爭議要先仲裁,一般的合同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3樓:青島騰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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