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這是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4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約定,是合法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1]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中顧法律網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得不到補償。只有企業開除你才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3樓:山野柴胡
【不勝任 解除】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七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關於勞動法不適用原則應該是適用於 試用期的,你已經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 雖然不是20年的無限期勞動規定 但這個合同既不適用於合同法的平等原則 也不適用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務關係的規定 所以這個條款是有問題的或者說無效條款 所以你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發起訴訟 可以拿到賠償建議你諮詢 相關律師得出具體答案或者維權程式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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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家法律,地方法規的效力低於國家法律。因此你仍然可以要求5個月的補償金和1個月的接觸合同賠償金。一共是相當於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是其一。其二,公司應該給你補繳06年6月至08年5月24個月的社保。如果不能補繳,就應該給你與補繳數額相當的經濟補償。如果你因社保問題出現過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