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橘子不如橙子
不能,勞動者需要和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新入職的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勞動者因未解除勞動合同給新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沒終止,換個城市,如果不是與原公司有關聯的公司,不能簽合同。應該先與原公司解除合同,再與現在城市的單位籤勞動合同。
3樓:霸氣航行天下
當然可以,先辭職,然後到其他地方公司上班
4樓:蒼洱白子
如果勞動者與原公司簽合同,而且購買社保的,那麼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導致合同沒有終止。那麼在同一省份上班,會無法與新公司簽合同、購買社保的。
在廈門的勞動合同沒解除,到別的城市上班有影響麼?能正常簽合同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別的單位都不敢要你,因為原來的公司可以追究新單位的法律責任。這個是全國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期未結束不能籤另乙份勞動合同的。
在乙個城市勞動合同沒有解除,不能在這個城市找工作!哪去另乙個城市會受影響嗎?
7樓:淡水羅蔔
要不在乙個地區的城市才行,同乙個行政區是不行的,電腦上聯網的,你還是不能交社保的。
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未到期要換公司能得到賠償嗎?
8樓:河傳楊穎
勞動合同簽訂未到期,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違反法律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針對這兩種情況,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乙個是確定的,乙個是預計的。辭退福利包括當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時,對辭退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補償的情況。
9樓:
這個問題一直很有爭議,而結果往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你要看用人單位要給你換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一般有2種情況。
第一種,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這種就很簡單了,你可以看《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顧名思義,不用再簽合同,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
第二種,就是沒有上述情況,用人單位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其他理由強制要你換簽用人單位,這個可以再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樣的情況下,你就有經濟補償金了,不過你也離開了這個單位,而這一條在現實中的認定只有仲裁院才有這個權利,你自己分析下當前的情況吧,有問題可以問我。
10樓:2018守護者
關鍵看是誰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還望採納,謝謝。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和公司談,因為公司原因換另外一家公司,工齡就沒有了,希望他們給與補償~
12樓:安徽律師團1團
如果是公司過錯導致你辭職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你是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張燦輝律師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公司沒有過錯,且是你自己要求離職的,公司應該不會支付賠償
14樓:文輝
換公司,人家又沒說不要你,你離職少,啥都沒有,沒追究你都算好了
想的太好了兄弟錢想瘋了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李雷
是自己毀約的 估計得不到什麼賠償 如果是公司違約應該可以
在同乙個公司勞動合同未結束還可以籤第二個嗎?
17樓:微風
在同乙個公司勞動合同未結束還可以籤第二個,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期未滿,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8樓:無語蒼山
可以,但是一旦新的合同簽訂,原有合同自然廢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和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公司搬遷至另一城市,因個人原因不願意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現你公司已一年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要求主張逾期後的雙倍工資,鑑於你目前已經滿一年,也就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補償工資。如果未給你買社會保險,還可以勞動與社會資源保障部門反映,要求其督促公司補繳社保。純手打,望採納。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原合同裡有沒規定工作地
21樓:龍行獨角獸
個人跟公司想解除就解除,不用擔心。如果公司跟自己解除,就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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