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2022-01-12 10:18:09 字數 3603 閱讀 8910

1樓:勞動法山東

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家法律,地方法規的效力低於國家法律。因此你仍然可以要求5個月的補償金和1個月的接觸合同賠償金。一共是相當於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是其一。

其二,公司應該給你補繳06年6月至08年5月24個月的社保。如果不能補繳,就應該給你與補繳數額相當的經濟補償。如果你因社保問題出現過損失,企業應賠償你的損失。

如果企業拒絕你的合法要求,你可以:一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其違法行為;二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的關鍵在於你的勞動合同是否到期?你沒有說,所以不好判斷。如果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只需要支付2023年到現在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需要支付從你進入這家公司開始到現在的經濟補償。你說的檔案是2023年的回覆,不會涉及2023年的事情。退一萬步講,這個檔案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大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3樓:

可以要求賠償6個月工資,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外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賠償金

4樓:微風

外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賠償金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

兩條基本都是可以的,但乙個月的代通金可能拿不到,那是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應給付的,你的主張是單位非法解除合同(無標準支援,未經轉崗),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他的和非法解除合同相關的訴求沒有條文支援。即最後應是1.5個月的賠償金x2。

那個績效獎金一定要爭取,這也關係到你賠償金的基數。

另外不知道你那個「口頭」答應1年內不生小孩有沒有證據支援,這種不生小孩的條款是非法的且已經對你造成了實際損失(1年沒有生小孩),如果有的話你也可以要求賠償。沒有證據的話你也可以通過談話錄音等方式取證。

你的單位有沒有給你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如果沒有一定要馬上拿到,不然單位一旦撤除解除合同的決定將你調崗轉到乙個你完全不喜歡也沒法幹的部門(比如打掃衛生),你的局面就被動了。

6樓:

廣東胡律師:

你的要求合理,只要證據舉證充分的話可以得到賠償。

外企代表處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請問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7樓:

1)本例中就是把2010/4/1-2011/3/31這12個月裡所有的工資收入,包括加班工資,年終獎加總再除以12為每月工資標準嗎?

是的,但如果你仔細研究經濟補償金就會明白,其實是按照稅後金額來計算。如果給你用稅前算,就算客氣了。

2)如果2023年7月發放過屬於2008-2023年兩年的績效獎金,需要作收入總額的扣除嗎?

需要的。

3)另外,每年通過外服發的近千元服裝費算作工資收入嗎?

請確認該款項是否進行個人所得稅扣除,如果未計個人所得稅,個人意見不能作為計算依據。

8樓:正牌南風不競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月平均工資,也就是全部收入,包括基本工資 獎金 一切**於公司的收入!!!!像這種情況就不要客氣了,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9樓:千帆之外

是包括所有收入,但你所說的發放2008-2023年兩年的績效獎金應扣除。服裝費屬於福利性質,如果性質明確,應不屬於工資收入。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另外,員工未交服裝費的,應算入。

外企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1樓:簡簡單單

用人單位搬遷到其它省市的,職工不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並按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2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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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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