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蔣衛峰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麼,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是無期限限制還是從主債務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
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必要的準備時間與合理期限是否有衝突?筆者認為沒有衝突,兩個期限都是讓債務人就履行債務做必要的準備,以避免因為債務人沒有時間準備造成違約的狀況,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如何確定這兩個期限?
首先要考慮債務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給予較長的履行期限。如何認定數額較大?
如果能對債務人的情況查清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債務人情況的,根據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標準與債務數額相比較。超過一年收入的,應給予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準備比較合適。其次要考慮債務形成的期限。
對於債務形成時間較短的,應給予較短的履行期限。
綜上,對於主債務沒有履行期限的擔保責任期限應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與合理期限屆滿後開始計算。
2樓:無訟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麼,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是無期限限制還是從主債務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
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另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必要的準備時間與合理期限是否有衝突?筆者認為沒有衝突,兩個期限都是讓債務人就履行債務做必要的準備,以避免因為債務人沒有時間準備造成違約的狀況,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如何確定這兩個期限?
首先要考慮債務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給予較長的履行期限。如何認定數額較大?
如果能對債務人的情況查清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債務人情況的,根據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標準與債務數額相比較。超過一年收入的,應給予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準備比較合適。其次要考慮債務形成的期限。
對於債務形成時間較短的,應給予較短的履行期限。
沒有約定的借款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
3樓:華律網
民間借貸的擔保有期限。擔保期限按擔保方式不同來分別計算:1、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樓:次次次蛋黃米亞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拓展資料:
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援。
5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6樓:逍遙
看你是什麼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各不同。
抵押擔保:和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一樣
人保: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為六個月;有約定擔保到還清本息為止的為二年
7樓:大道泛兮
此擔保期限直至擔保人所擔保的借款全部還完為止
8樓:找法網
沒有約定借款擔保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合同的擔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未約定還款日如何確定保證期間
9樓:焰流
司律師:張某向李某借款5萬元,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還款時間。王某於同日在保證人欄簽名擔保。
請問,本案保證期間如何確定?馮強馮強讀者: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起止時間。
保證人在規定的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過了該期間,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保證期間是從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起算,不宜將保證期限訂得早於或等於債務履行期;第二,不宜將保證期間約定為無限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為前提的,保證期間也應當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沒有約定主債務的履行期,那麼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起始點就難以確定。
主債務期限沒有約定的,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和《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權人提出合理寬限期後,就會使原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也使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可以明確。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若主債務訴訟時效過期,但約定保證期間或保證的訴訟時效沒過
依據 擔保法 和 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0363762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一 保證期間的起算,長度,過期效果 1.保證期間的起算及長度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權利方可以 a 隨時請求對方履行義務,但應
根據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第 四 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確,債務人不可以隨時履行,對不對?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哪些規定?對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時候,如何去履行原則 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1 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2 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3 債權人 銀行 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