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能否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職工

2022-01-06 02:54:27 字數 5011 閱讀 6660

1樓:印枋焮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湖南省人民**令第168號)第十四條對此做了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每滿一年不超過乙個月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就不能適用試用期制度。

更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侵害勞動者的就業權利。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就不存在有所謂的試用期,更不存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廖某的勞動合同的依據。實質上,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認為前任進人太多而找理由裁員,從而構成了對廖某等勞動權利侵害的事實。

本案中,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申訴人申訴期間的工資應由被訴人照發。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是無試用期。沒有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

3樓:為了法治

不可以。試用期的約定並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職工

4樓:gz王文生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湖南省人民**令第168號)第十四條對此做了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每滿一年不超過乙個月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就不能適用試用期制度。

更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侵害勞動者的就業權利。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就不存在有所謂的試用期,更不存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廖某的勞動合同的依據。實質上,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認為前任進人太多而找理由裁員,從而構成了對廖某等勞動權利侵害的事實。

本案中,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申訴人申訴期間的工資應由被訴人照發。

為保證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關係的真實有效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向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從法律性質的角度分析,這項權利屬於形成權,即一方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既可以使既存的法律關係變動或者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乙個顯著特徵是權利的期限性,即形成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超過了該期限,則形成權消滅,可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變轉化為完全有效的法律關係。

形成權的期限性,是出於對權利人和相對人雙方利益平衡的考慮。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不主張合同解除,或者在合同已經生效後的很長時間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會使合同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使權利相對人長期處於不利的狀態,對權利相對人也不公平。因而,如果權利人超過規定的期限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合同解除,或者自願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則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滅。

這種權利的特徵不僅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得以體現,而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政策檔案中也有具體規定,2023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6號)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5樓:海棠

如果約定有試用期,乙個月內可以,超過乙個月則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以此為理由。否則,可要求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時間為三個月,超過三個月之後 公司有乙個月的時間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 最多四個月之後 公司是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而辭退員工了

7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關於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時間長短也有不同的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4、現在有乙個問題你在公司上了多長時間的班,當時有沒有口頭約定什麼的

8樓:微風

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勞動者可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職工,如果職工有異議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乙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乙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9樓:深圳張勇律師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若無法證明,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被招聘人員偽造相關證件,以達到符合錄用標準,公司查實後,可以解除合同。

縱橫法律網 萬隆律師

11樓: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說員工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既然都工作5個月了,就不可以說文憑和工作經歷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理由不充分。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暢公主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權力較大,可以一句話「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為由解除,但你說的用人單位的說出來的理由好象不太聰明,自已打自已的嘴。但較真意義不大,很被動。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換個地工作吧

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快法務

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為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的權利,而錄用條件是要和試用期配合使用的,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簽了勞動合同,剛過試用期,老闆不給轉正,還要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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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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