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海納百川
實實在在上班並不一定不能成功,人生絕大多時候都是平平淡淡的。上班你只要處理好自己份內的工作,還有相應的人際關係即可,如果做生意或者辦企業,你要處理的事情會更多。我想你的目標是可能比較遠大,但請相信,無論什麼領域,獲得大的成功都不容易,所謂商場如戰場,更是如此。
當然如果你只是做點小生意養活自己,僅為了圖個自由又另當別論。
最重要的還是你要考慮自己的情況,年齡性格閱歷家庭情況等等諸多因素。如果你目前的工作失去就不可復得的,建議慎重考慮,如果還可以比較輕鬆更能獲得同樣機會的,倒完全可以去試試。
我自己就是公務員辭職的,雖然談不上後悔,但感覺也沒有活得更好,只是我想多點生活體驗。
2樓:大芝超大只
我家人也是這想法。關鍵是你想做什麼生意呢?對那行了解嗎?
你有做什麼做生意的條件和準備嗎?
如果你下定決心了,可以和你家人好好談談!
3樓:飛翔著的百靈鳥
很多年輕人都想創業,包括我。但可能你對現行的國家相關政策不太了解,其實國家政策不是很支援,也有很大的風險,建議你不要辭職。
4樓:公西雨燕第默
家裡面的意見也要聽,沒有家人的支援生意很難做的,最好能得到家人支援.祝你成功,加油
想辭職家人不同意怎麼辦啊?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家人不同意當事人辭職,一般是出於為當事人將來著想,資訊和當事人不對等造成的(擔心擔事人以後不能找到更好的工作等),只要溝通到位了,家人都會支援當事人的決定的。
二,當事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和家人溝通,打消家人的顧慮:
1,讓家人知道當事人的辭職的理由(在工作中,和領導或者同事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經過努力還是不能和領導及同事達成共識等);
2,當事人不能適應公司的工作氛圍,雖然經過努力調整,但還是不能達到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職位和當事人的預期有很大的出入,入職後,發現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或者當事人有更好的發展前景等;
4,當事人已經充分預計自己的承受能力後(失業6個月以上,生活能否正常運轉),才決定辭職的,自己有能力負擔未來不短時期內的開支,無需家人擔心等。
6樓:偏執的想念
我現在也在面臨這個問題,我也很迷茫,家人都不同意,而且我的工作性質和你一樣,也是在醫院上班,本人非常想辭職的。
7樓:美姐說歷史
我個人覺得你如果的確幹不開心的話,就自己辭掉吧!你現在是成年人了有自己的主見與做法,但前提你得想想 辭職:你是否是因為逃避問題而想退縮,另外想想你辭了目標明確往那裡跑?
確定後就來個先斬後奏吧,做父母的怎麼想都是為女子你好!希望你看到開開心心的你!
8樓:龐熙禕
都這麼痛苦了,辭了,違心的工作是不會有任何進步的,就在糊差事,在糊的過程中最容易出事
9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是穩妥保守起見,你是想要去衝一下闖一下,這其中其實並不矛盾,需要的是多一點的溝通和交流,試著多跟你的父母說說吧,理解他們,並從你的角度,以長遠的眼光看問題
10樓:
父母也是為了你好,畢竟這份工作很穩定,也很好,可以再商量一下,並非死能解決一切的。
11樓:佳玉
很多時候父母的意見是正確的,他們比你經歷的多,看的遠。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還是幹自己喜歡的好
13樓:
我26了做倉管,住家裡三線小城市,工資加上餐補共4000左右,覺得倉管沒啥發展前途,所以不想幹。但是家裡人和年長的親戚都叫我回原來的單位(原來單位的老闆和師傅也有叫我回去的意思)。另外自己找了乙個當室內設計學徒的工作,覺得這個挺有前途的,打算去學,但同時也有點怕掉進坑里,大家有給點意見參考的嗎?
14樓:點點有醉
樓主 最後怎麼樣了 我現在遇到同樣的情況,
想辭職但是家裡人不同意,應該怎麼辦?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的,是不需要家裡人同意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煩啊,想辭職去做生意,可是家裡人又不同意,說我不適合做生意,說我這個工作辭了,萬一生意失敗就找不到
16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認真剖析自己的性格是否適合做生意,不要衝動,要冷靜思考,然後再決定,當然家人的想法也是要考慮的。自己都覺得臉皮薄,還要去做小生意,自己慎重考慮
17樓:典菁菁
去做生意吧,入門了自然會改變這個現象的。都是被逼出來的!工作轉不了幾個錢!親,採納我吧
18樓:好男人火機專賣
要成功就先瘋,頭腦簡單往前衝。小打小鬧攢經驗,失敗抹淚再重頭。
19樓:匿名使用者
同病相憐,不過還是先上班積累經驗吧,家裡人不同意,一是不希望你受苦受罪二是做生意要投資,投資有風險。所以做事要三思而行,有想法是好事,但要權衡利弊。希望幫到你,謝謝。
如果對自己的工作不滿意,但是想辭職家人卻不同意,那應該怎麼辦?
20樓:匿名使用者
慎重的考慮下,如果實在不滿意現在的工作而且可以找到更好的,就換掉工作以後再和家裡說,他們會理解你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看是不是要找家裡人談談呢!如果不需要談的話,那就要自己的路自己走,嘴是長在別人身上的,讓他去說吧!被人安排讓別人看起來是很幸福,可誰有知道被安排的人的痛苦和無奈呢?
想想吧,既然走上了社會就要學會有主見,而且是有自己的主見!
22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是什麼原因對這個工作不滿意?是因為領導還是工資還是崗位?先不辭職去別的單位面試下,如果現在的工作要好或者什麼的,可以遵循自己意願。
不然你現在對工作不滿意難免以後不換工作,換工作還是早點行動的好。
23樓:曉秋槓槓
具體情況當然需要具體分析。但無怪乎要考慮幾點:
眼下這個工作對自己的吸引力到底有多少;在自己很努力的情況下,這個單位能否體現個人的價值;從單位內部關係、薪酬待遇、工作環境等方面是否有突出問題;自己的下一步有什麼思考。
至於家人的意見,要適當作為參考,但不是決定性因素。如果自己考慮的很成熟,相信家人最終會支援你的。
24樓:
為了z自己,為了家,堅持。
事業單位工作,想辭職,父母不同意怎麼辦
成年人自己有自己的思考,若是你真的有骨氣,那在職考研不是更好,想要辭職,是因為想要專心,但是需要和家人商量,是想要家人繼續供養自己嗎?還有你自己要知道辭職的目的是什麼,有個明確的目標,不要為躲避,也不要不針對現在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這對於自己的職業生涯也是非常不友好的。不開心就放棄,年紀輕有資本,到...
想離婚家人不同意,又放不下兒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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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父母不同意怎麼辦,我想離婚父母不同意怎麼辦????
既然是老家的人.就應該不在身邊啦.可以用善意的謊言.你們分你們的.開始先不要跟家裡說明.但是可以一直暗示家人.你們的感情出現了危機.你們都過得很不開心.時間久了家裡人習慣了.對你們的分開應該也能釋懷些. 沒登記就不算結婚,只是同居或者算是訂婚吧。 實在過不下去了,那當初為什麼還在嫁給他呢?沒有登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