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補償情況都是單位解除合同給員工共補償,還有就是合同到期,單位不簽。除此之外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合同,不論你工作多長時間,都沒有補償。因此即時是經濟危機,單位做不下去了,也不應該有你來寫辭職信,如果單位一次為由拖欠工資或不交社保,你只有拿起法律的**來保護自己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據理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局申訴,要求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不要主動寫辭職,最好是委婉的負責人表達要辭就辭,要用就用的意思.
因為根據勞動法,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被公司辭退的話,公司不僅在年底給員工有該有的獎勵,而且還得根據員工在企業的時間長短予以補償.
員工在公司滿一年,辭退時將有兩個月賠償,不足6個月的按半年算.不少公司為了避免高額的賠償,就為生歪主意讓員工自己辭職,你千萬不要主動寫.
當然,也不宜為此事跟公司的領導鬧翻,萬一你還在公司待的話,大家撕破了臉就不好了.所以主動寫辭職,對員工權益保障最有利.
3樓:冰城人才
公司裁員 給補償金和享受失業保險的
如果是自動離職的,也就是辭職的,不想收失業保險,沒有補償金補償金:每滿一年給與兩個月的補償。
失業金:沒繳納一年失業保險,領取2個月的失業金。
所以不能寫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想,公司找你能有好事情嗎?由於受勞動法的保護,公司沒辦法,只好威脅利誘員工寫辭信,這樣員工得到較少的賠償就走人。
為了你的利益,不要寫,也不要有任何口頭的說法給公司,一切按照法律辦。另外根據你的合同剩餘時間,你可以先找另外的工作,而且不要讓公司內任何人知道。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合同辦事!!
你的勞動合同未期之前,在你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公司解雇你,是公司單方面違約,公司需補償你三個月薪水的違約金!所以千萬不要打辭職報告,一旦打了就表示你放棄這份違約金了,但是一般小公司還好,不會有什麼花樣;但是大公司針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都是把你調到乙個你最不願意工作的部門,或者是離你家最遠的上班地點,讓你受不了後主動辭職!這個時候,你就一定要注意看你的勞動合同,合同上都會有你的工作部門與職位的,大公司一般不好對付,有必要的話就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金額不多的話建議就算了,這種事實在是很費心!!!
6樓:
你不該寫,事以至此,你應該和公司嚴正交涉一下.直接告訴他我不想辭職.
如果他要裁員那麼按國家規定辦,這段時間多收集些相關證據,例如名片,打卡單子,工資條等,提前做好準備.
沒必要忍氣吞聲了,公司擺明要裁你,一味的妥協也是走人.
7樓:巡查組長
既然公司裁員 ,總得有個理由 , 最起碼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於你 , 辭職信的按公司內部有沒有制度規定 , 公司的得由理事的當面說清楚為好 ,不要隨意辭信,把人賣都不知道。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寫辭職信就不用賠償你3個月工資了,呵呵。所以堅決不寫,要麼辭退我,要麼讓我繼續工作。
9樓:
寫是肯定不寫。要不就是近期看自己能力表現下,要不跟領導多說說。如果公司確實不錯值的你留下,那就多努力。
讓領導看到你的能力所在。如果公司也一般那就能拖就拖。在拖的過程中在找工作。
辭職自己不要寫,公司開除人是有補償的,寫了就沒有了。
再說經濟危機也是好多公司的藉口,如果實在不想呆這裡就再找公司,我們公司現在還在招人呢,公司也不錯,待遇不錯,包持抱住,工資也挺高,現在也就是在招人。所以說沒什麼大不了。公司好就努力留,公司不好就等他開你,拿補償金找新公司,說不定還是你的新開始呢。
10樓:sally_筱軒
我也是剛被辭的,千萬不要寫辭職信,寫了話你就承認了你是自動離職,他們可以少付乙個月的薪水不說,還可以免去不少費用
11樓:澄能量
不要寫辭信,如果寫了,就是你自動辭職,而不是他們裁你,你的利益會受到損害的~
12樓:蝶變琥珀之美
不要寫,如果你寫了,就等於是向公司說明了不是他們讓你辭職的,而是你自願的!
你應該去問清楚,問老闆你有什麼地方令他不滿意,要辭職也要辭的有原因!
13樓:楊東濮
你有用工合同麼,有就不要管他麼,要是他敢辭你,拿合同告他去,就不寫辭職信
14樓:匿名使用者
堅決不能寫,這樣你就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寫~~~要讓公司寫!
這樣你還能拿到幾個月補償金的。
16樓:張浩然大嘴
不寫,絕對不能寫!一寫性質就變了。原本是他違約一寫就變成你違約了。不能寫,等著他找你。
17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回答1:因為或者你工作不利,或者上級跟你有私人過節,或者裁其它人會由於別人的人際關係網路而影響公司的效益,別太悲觀,社會總是這樣的.
回答1.如果你認為你有更好的去處或者無所謂這個工作,你可以大方地寫完這封辭信,因為影響到今後的工作,語言還是正式禮貌點.
2.你不想離開這個工作崗位,那麼請努力找出你不可替代的作用與貢獻,並表現得比平時更好,證明你在公司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性.
3.如果你不得不離開,最好現在就開始做好找下乙個工作的準備,即使在最基層也可以,因為幾乎每個老總都是從底層幹起的,而你也可以把這次的事情當成乙個新的事業的起點,從頭努力一次,相信你會做得更好.
希望我的話能對你有所幫助
祝你成功!
18樓:炮水豬
千萬不要寫,寫了就是你自動離職了..他開除你就要給你錢!
19樓:冼臻祺
你不要寫,除非他們給你一些利益,你才寫,記住要向他們提出要求。
20樓:酷晨
不要寫,把他們的話錄音下來,去起訴他。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錄音 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起訴
21樓:來自佛子巖鎮靜的珊瑚樸
不寫!自己寫了,屬於自己辭職。沒有利益補償。
公司裁員會給3-6個月的額外工資費用(是給你去尋找其他單位期間的勞誤費)
公司裁員,但是人事讓我寫辭職信,我覺得這不該我寫,也不想寫,怎麼跟人事說好?直接說嗎?
22樓:塔鑲天
不要寫,裁員應該根據勞動法給予合法補償。你自己寫辭職信就成為自己辭職,享受不到裁員補償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合理裁員要求賠償
24樓:龍雩集舞
不用寫,你有權利不寫。
25樓:夜璐雪
不能寫!如果你還想要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話!
26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說,反正都要走人了
公司今天說要裁員,私下叫我自己寫辭職報告。而且只裁我乙個,我知道其中有貓膩。誰能告訴我怎麼辦?
27樓:
不要自己寫辭職信,以後有爭議公司可以說是你自己辭職的,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辭退你就不上班,到時用不良單位會不承認說你自己曠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1、公司的原因辭退你的,要支付你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違法辭退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2*2=4個月的補償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提出要裁員叫我寫辭職,我寫了,他們不願按勞動法補償我,我該怎麼辦
28樓:匿名使用者
書證的效力很大的。要麼你錄音套他話,要麼找幾個相同情況的證人出具證人證言。
總之有難度,辭職信是不該隨便寫的。
29樓:
如果有談話錄音、人證、郵件等等還有點希望。
30樓:o註冊真麻煩
我覺得用人單位規避自己義務的,使勞動者合法的權益受損的,不合法是違法行為。總的有一條,就是即使簽訂了什麼什麼,但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就是不合法的
31樓:監理師
不管是誘導還是誘騙。只要你自己寫了辭職,就是主動辭職。
現在最好是你們幾個人一起聯合,互相作證。或者到老闆出講理,錄音,錄影。證明老闆以前騙了你,要求補償。也可以想辦法要回辭職信。總之,現在你只能爭取了。
另外,你看看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動法?比如,未簽合同或者未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等。找到一條,即使你主動辭職,公司也要補償,而且是雙倍補償。
32樓:匿名使用者
買個錄音器,這個東西最有法律效益
33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麼有辦法。早幹嘛去了
公司要辭退我,想讓我自己寫辭職申請書,我該怎麼辦
3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拒絕寫辭職信。
勞動者主動寫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公司要辭退的,應當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辭退的檔案。
35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寫辭職申請,他單方面的辭退你需要賠償的,具體參照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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