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風中小白雲
正常的合同到期,沒有經濟補償的,辭職等沒經濟補償,只是說是在無過錯情況下被辭退才有經濟補償。
2樓:韓飛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只有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你才有經濟補償,其他情況就是你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並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儲存雙方自願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餘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諮詢者,他們因為「老闆」、「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乙個月書面告知你到期不續簽或支付乙個月工資補償金後終止合同。
你籤的勞動合同是自03年一次性簽到現在還是中途續簽過?
按新法不朔及以往的原則,實際仲裁中一般只是從08年算起,具體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一下較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4樓:
03年算一段,08年算一段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經濟補償應按幾年計算
5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您描述的情況是在這個單位工作了7年半,經濟補償應按8年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法律快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該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演算法在實務中會出現各種特殊的情形的,有些不常見的情形出現了, 經濟補償到底該怎麼算呢?
一、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即計算年限分三種:一種是不滿半年的,經濟補償就是半個月;第二種是半年以上的,不滿一年,經濟補償就是乙個月;第三種是滿一年的,經濟補償每一年補償乙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是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開始計算。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或者連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乙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
存在關聯關係的用人單位,構成混同用工的,在不同的單位工作的年限需仍要連續計算的。用人單位因分立、合併、改變名稱等發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變更前的工作時間仍然會計算在一起的,很多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補償,不願意計算這一段工作期限,這是違法的。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滿十二個月怎麼辦?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如工作七個月的就按七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這一點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到,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有規定。
如果離職前勞動者一直在休病假怎麼辦?大家都知道,病假期間工資是很低的,如果按病假期間的工資平均計算,這樣的情況下,工資是非常低的,這肯定不公平嘛,怎麼辦?這一點勞動合同法以及實施條例都沒有考慮到,這個就看當地的法律實務了,像深圳地區,從公平的角度考慮,一般推算到勞動者領取正常工資的月份開始計算,這樣才公平合理,小編也不知道你所在的地區是什麼樣的,你可以自己問問當地是怎麼規定的哦!
三、關於工資的組成。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總額組成規定》,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按最低工資,有的按基本工資。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工資都應當支付。
四、關於經濟補償的限制。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條文意思來看,限制是兩方面的:一是數額限制,即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超過部分不計算;例如,勞動者月工資是20000元每月,當地市級人民**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00元每月,則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最高是18000元,超出的2000元部分則不計算。二是年限限制,即勞動者工作年限如果超過12年的,則最高按十二年計算十二個月工資。
五、經濟補償的過渡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即: 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23年1月1日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2023年1月1日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2023年1月1日前的經濟補償要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確實。但是,一般情況下,除特定的情形外,2023年1月1日前的經濟補償就沒有經濟補償的。
六、經濟補償是否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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