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患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醫療期內**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
第三條 職工患病停工**,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按照原國家勞動部《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文發布)執行。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係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同時在本市停止
2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問 繼續存街道 交多少錢!
你弄非真學歷出示給單位 不能自圓其說 很可能有麻煩!
最後不行 就自己到人才服務機構交錢就有提檔函了 先去存人才去吧!
你的串號我已經記下,採納後我會幫你製作
4樓:楊曉平律師網
沒有法律規定據我本人了解。
5樓:紅眉公子
沒有這種規定,運用法律**捍衛你的權益吧
懂勞動法的進,懂勞動法的進
工資至少應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你勞動合同關於工資的規定低於最低標準,這個合同可是算是部分無效,你可以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加班按照勞動法規定 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41條...
求助懂勞動法的高階人士解答問題,懂勞動法的幫幫我
工時制度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174號令第三條規定 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綜合工時 勞動部 貫徹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的實施辦法 勞部發 1995 143號第五條規定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八小時 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標準工作...
懂勞動法的進
樓主你好。在勞務派遣法律關係中,樓主為被派遣勞動者,中介公司是用人單位,工廠是用工單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 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