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亞東律師
勞動仲裁公告送達需要60天的時間。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公告送達需要60天的時間。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裁決公告送達的期限為60天,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情況導致無法準確地向受送達人送達的,可以在勞動保障報上進行公告,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的,不管受送達人收沒收到,都視為已經送達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樓:龍商百科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因此,在才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勞動仲裁文書公告送達一般在《中國勞動保障報》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費用600元。
3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勞動仲裁給被告下公告原告多長時間能上法院強制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裁決書公告送達30天即視為送達。送達後還需15天起訴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此時對方拒不履行裁決的情況,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告送達六十天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委員會什麼時候能把我的決定的公告送達正式送達呢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公告送達比較特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才視為送達。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所以你這種情況下,比如說你經過各種查詢核實無法確定勞動仲裁被申請人具體資訊及地址,可以公告送達。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聯絡仲裁委瞭解情況。勞動仲裁應該是不收費用的。
勞動仲裁書無法送到,可不可以公告送達,需要多長時間?
9樓:黎孟漆才俊
法律規定公告期為60天。實踐中是不止的。因為公告期從公告辦公室發放公告起開始計算。但是發放公告距離你交公告費是有一段時間的。所以你估計需要兩個半月。
10樓: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因此,在才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勞動仲裁文書公告送達一般在《中國勞動保障報》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費用600元。
勞動仲裁書無法送到,可不可以公告送達,需要多長時間 20
11樓: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因此,在才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勞動仲裁文書公告送達一般在《中國勞動保障報》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費用600元。
12樓:蘇州施律師
法律規定公告期為60天。實踐中是不止的。因為公告期從公告辦公室發放公告起開始計算。但是發放公告距離你交公告費是有一段時間的。所以你估計需要兩個半月。
13樓:專業勞動解法
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間為60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計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公告送達,國內一般半年。
如何正確使用勞動仲裁中的公告送達
15樓:微藍
送達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傳遞仲裁文書的一種形式,屬於處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式範疇,所依據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的相關規定,其送達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送達方式及送達程式的理解偏差,難免出現運用法律法規方面的隨意性和不合法性。
比如在公告送達中,就存在公告內容不規範、送達程式不合法等問題,從而導致司法不公,影響勞動仲裁的法威及聲譽。下面,筆者就如何正確使用勞動仲裁文書的公告送達方式,談談個人的見解,與大家共同**。
第一、關於公告送達的要件。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只有在送達仲裁文書時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才可適用公告送達:
一是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規定的送達方式(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無法將仲裁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以上兩點是實施公告送達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備以上兩點中的一個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有關仲裁文書。
第二、關於公告內容的規範。公告送達的目的是為了讓受送達人見到公告後,能從其中瞭解所送達仲裁文書的主要內容、相應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等。但在仲裁實踐中,大多數仲裁員對公告內容的書寫過於簡單,只書寫送達的仲裁文書名稱。
如“……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申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有的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裁定書等,也不能將基本的裁決或裁定結果在公告中寫明。
這些簡單的公告送達後,勢必損害受送達人的勞動仲裁知情權,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如何書寫公告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對公告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愈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該條款的規定應該同樣適用勞動仲裁文書的公告送達。
第三、關於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與採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獲悉勞動爭議仲裁委送達文書的內容。但在仲裁實踐中,由於受送達人的居住地址不明,加上公告送達方式覆蓋面有其一定的侷限性,很難保證受送達人能在規定時限內獲悉送達的仲裁文書及文書內容。
要很好地解決公告送達的侷限性與受送達人仲裁知情權之間的矛盾,就要對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認真選擇。就目前的條件而言,勞動仲裁中可適用的公告方式有張帖公告、電視公告、報紙公告等。是否可以以網路等其他形式進行公告送達,還有待相關法規進行規範。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要正確選用公告送達方式,還應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則,並考慮“具有針對性”原則。具體要做到:(一)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如若知悉受送達人活動在特定的區域內,可根據針對性原則,在該區域主要公共場所張帖公告,也可通過地方級的電視、報紙公告。否則應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則,在省級以上的電視、報紙進行公告。(二)對於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在仲裁公告欄、受送達人原居住所張帖公告,也可通過電視、報紙公告。
(三)對於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只有正確選擇公告送達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受送達人的仲裁知情權,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第四、關於公告程式的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筆者認為,該款的規定有兩層意義:
一是要求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原因,以便於審查適用公告送達理由的合法性。公告送達是勞動仲裁文書送達中的最後一種手段,只有符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條件時方可適用;二是要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經過,其目的是為了便於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公告送達的經過是公告送達過程以載體形式而反映的,公告送達後,要在案卷中明確保留和記載送達過程。
如保留公告底稿、張貼回函、報紙影印件及有關發票、**或回執等。最後,在仲裁案件的裁決書或裁定書中,還要記述有關公告送達的過程。(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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