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呼延思煙
不該扣,沒有壓工資的說法
2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3樓:無心
試用期內辭職不能扣工資.工資延發不能超過18天,更別說3個月了.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那裡投訴,帶上公司負責人的**號碼.去填張表.
4樓:染指風箏
如果你違反了公司某項規定,是可以扣工資的,壓工資一說勞動法上是沒有的。公司不給發工資最好是先跟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勞動局,他們會管的,只是他們事比較多,不如自己想辦法跟公司協商解決快。
5樓:焦依絲
我依次回答你所提出的問題。
第一,合法。25號確實是很晚,但是現行的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乙個月中的幾號發工資。因此就只有委諸於公司自己的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了。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釋義:該條文只是說:1,工資只能以貨幣形式發給勞動者本人;2,就是按月支付。
不像國外有些國家實行周薪。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是屬於違法行為,應該通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予以相應的處理。
按月支付,沒有具體規定哪一天。規定25號也是屬於合法的。
第二,不發工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具體來說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第29條、30條。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條釋義:
不發工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給公司勞動,理應得到工資的回報。
並且在試用期內支付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勞動行政部門反映。
提供的材料:你只需要提供的材料就是什麼呢?就是在該公司工作的一些記錄。諸如:簽到卡,工作證件,或公司曾給予你的一些工作證明。
1)先看法條。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法條釋義。
85條就是規定了出現「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即(不發工資的行為時),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反映、申訴(尋求救濟)。
第6條規定了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的一些舉證責任問題。勞動爭議,在你的問題中就是;那麼你作為勞動者只需要證明在該公司上班、工作就行了。
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它已經發了工資;證明不了就推定沒有發工資。那麼就應該發工資。
最後,希望你早日拿到自己的工資。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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