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學界人士
首先只要是房子都是在登記機關有所有權的登記的,既然老人用補貼付過款了,自然擁有了房子的所有權,應該到登記機關去做產權登記。登記過以後就不存在無產權的問題了,就可以處分了。
其次,對於財產的性質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既然房屋是用58—93年間的補貼附的款,結婚是在01年,雖然是在婚後買的,但用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因此還是屬於老人一方的財產。
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也可以約定為父親雙方共有的財產,不約定為共有財產的話就是老人一方的財產。老人可以對該房屋在遺囑中進行處理,如果不立遺囑的話,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妻子和子女繼承。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
對於你的問題補充,可以去房產登記機構做「預告登記」這是物權法上規定的,等付了款再做正式登記,預告登記也是有效力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問該產權房是否屬於與前配偶的共同財產?」:不是,因為該房的產權還不屬於他們夫妻、他們對房子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這種情況房子的產權也就是房子的所有權應還是屬於部隊。
2、「無產權房可否做遺囑公正?遺產如何分割?」
(1)不能就此房做遺囑公證:因為老人和妻子對房子不具有所有權,沒有所有權就不屬於老人和妻子的財產,不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就無權處分:當然就不能在遺囑中寫明將房子給誰了,寫了也無效。
(2)如果你所指的「遺產」是指這房子的話:無法分割了,因為這房子根本就不是遺產。
3、「問題是房子還沒有付款,即這批房子不知什麼時候辦產權,老人就已生命垂危了怎麼辦?」:沒辦法,只能和部隊協商變更此房的徵訂人或是承租人,將來可以買下產權時由新的徵訂人或是承租人購買房子。
3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這個房子在性質上屬於公房,沒有處分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老人個人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房子只是老人的個人財產 沒有處分權。
無房產證的遺產房屋,怎麼分割
5樓:
1如果上述房產都是私房,只是因為手續問題沒辦理下產權證的話不影響繼承的手續,那合同和發票或者相關房產部門的證明可以代替產權證作為財產憑證2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上述房產的繼承人是你老公的母親 你老公及他所有的兄弟姐妹(如果你婆婆去世,你老公只有乙個哥哥的話,繼承人就是兄弟兩個)3繼承去放棄繼承都是允許的, 繼承人可以協商誰繼承哪套房子,都是可以的.繼承要去公證處辦理.家裡去乙個人先拿手續表,然後材料全後一起去辦理
沒有產權的房子,子女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6樓:健身**很簡單
沒有產權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需要根據此房子所具有的產權性質進行決定,具體參考如下: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 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 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 。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 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 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 等,往往矛盾百出。
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 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 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 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 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 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 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 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4、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 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 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 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 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 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複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 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 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 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 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 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關於遺產的分割問題 25
7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順序繼承。
比如某人留下100萬財產,配偶繼承50%即50萬,子女方、父母方繼承50%即各25萬。如果有五個子女、父母健在,每個子女繼承5萬,父母各22.5萬。
針對本案,房產50%屬於奶奶,(爺爺的父母已去世)其餘平均分給四個子女,即每個子女繼承總房產的12.5%!爸爸已去世,媽媽轉繼承爸爸房產的50%即總房產的6.
25%,你(如果你是獨生子女)轉繼承爸爸的財產25%即總房產的3.125%,奶奶轉繼承爸爸的財產25%即總房產的3.125%!
綜上所述:小姑前夫不可能繼承。小姑繼承總房產的12.5%,媽媽繼承總房產的6.25%,你(如果你是獨生子女)繼承總房產的3.125%
8樓:上海楊律師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遺產的具體分割比例,只是規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盡較多贍養義務者可以多分。實踐中的做法最好到律師事務所當面諮詢一下比較好。
9樓:匿名使用者
就一般的法定繼承而論,上面各位朋友的分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大家應該注意到乙個細節,即小姑從小至大是否一直與父母一起生活,直至結婚?如果有這個事實,那麼小姑做為主要家庭成員之一,這份房產就應屬於三人共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小姑結婚後,小姑夫盡的贍養義務較多,而且小姑與小姑夫的婚齡較長,這些都對小姑夫可能成為繼承人之一有利。這樣看來,如果上述事實是確定的,那麼同樣的法定繼承,卻在析產問題、繼承人範圍的確定以及財產具體分配上,恐怕就要另當別論了。
再有,樓主父親死亡的繼承沒有發生,其奶奶的繼承份額應予保留,在涉及爺爺的繼承問題上,考慮奶奶的權益,兩個繼承應一次解決為妥。儘管我的意見有悖樓主和各位網友,但做為對繼承事件的一種分析和對繼承法適用的一種見解,還是應該供樓主和各位網友認真思考的。
10樓:王曄律師
你好:首先房產需要是產權房,沒有產權的房屋不發生繼承。如果已經取得產權。由你爺爺的子女及你奶奶共同繼承你爺爺的遺產,你父親屬於轉繼承,由他的合法繼承繼承財產。
11樓:
不宜分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應該如何進行遺產分配?
12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沒有辦理的房子,即沒有產權的房子,那麼子女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需要根據此房子所具有的產權性質進行決定,具體參考如下: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
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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