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未曠工,但老闆以曠工為由要辭退我,應該怎麼辦?

2023-06-29 17:05:12 字數 3929 閱讀 1205

1樓:愁落絮染輕

近日,有網友問我:公司以我曠工為由辭退我,這樣的做法合法嗎?這種做法合理嗎?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法》第4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曠工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可以向勞動者提出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所以,只要你並未出現曠工和故意不上班,那麼老闆就可以這麼做!

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如果老闆以此為由辭退你,那麼肯定會存在違法的嫌疑。因為這是違反法律的規定為前提的。但同時,我們還要知道一點:

如果老闆真的存在違規行為,也會給員工帶來影響或帶來風險,如果老闆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所以,我們要先搞清楚老闆是不是存在故意辭退你、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這兩點。因為有的人確實也的確存在過錯誤的操作,我們可以通過正常的溝通去解決問題;但在處理問題上則要注意自己的方法、策略和態度。

首先,老闆這樣做是不合法的。首先,《勞動法》明確規定,如果公司有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那老闆這樣做就是合法的。但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完全證明你存在曠工和故意不上班的情況。

比如上班遲到,或者早退遲到。還有很多的情況是老闆直接給你開會講或者打**讓你請假的。其次,公司這樣做也不合法。

在現實中很多企業對員工的管理上有很多不規範行為。

公司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你就必須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你沒有違反公司規定,那你的勞動合同就有效。如果公司以你有不良行為、有違紀行為為由要辭退你時,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被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在你未出現曠工、故意不上學導致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只要你沒有出現這些行為之一的話,那麼無論你曠工多少天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樓:可樂

那麼你可以直接找到自己沒有礦工的證據,然後直接到勞動局去起訴自己的老闆,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並且還可以讓領導去向自己道歉。

3樓:兔子舞

在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這樣的行為就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我們更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讓對方傷害到我們。

4樓:啥地方

我覺得這種情況下你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你的權益,或者是你的老闆進行具體的溝通。

公司不讓我上班,讓我曠工幾天才辭退我,我該該怎麼辦!

5樓:

公司不讓我上班,讓我曠工幾天才辭退我,我該該怎麼辦!

你好,曠工兩三天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裡的規章制度,何況單位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曠工半天公司可以辭退我嗎?

6樓:律臨侯安春律師

法律分析: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您所述的曠工一天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賴於用人單位向您下發的並且您已簽收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中無「曠工一天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相關規定,那麼您所在單位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應當向您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無故曠工怎麼辭退?

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你們公司公司有規定,曠工15日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建議你們通知他回公司辦手續。因為你們如果辭退的話,他有知情權,單位要負責告知他,如無法通知他本人,可通過快遞郵寄之他家裡,告知他被辭退了,將快遞單據、還有辭退他的告知書一塊拍照留存。

這種情況無需支付賠償金,另外還要保留他的考勤作為證據,以防以後出現其他情況!

8樓:匯法網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即辭退)。法律上對曠工幾天並沒有規定,具體可以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如果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要求。

9樓:吃狼的楊二

你們公司沒有沒有規定無故曠工多少天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嗎。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無故曠工乙個多月,已經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雖然已打**通知他回去辦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他並未按要求辦理,故你們還不能直接予以辭退。

可以先向其郵寄「關於限期回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時間為一周內),待其簽收後仍不理睬時,即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轉移。

11樓:一夜八十八次郎

員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故曠工乙個多月已經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員工義務,可以不用給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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