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然紫體壇
績效目標和成長目標傻傻分不清。
當你在公司的目標僅僅是完成績效,而沒法完成你的個人成長目標的時候,就該跳槽了。否則就進入溫水煮青蛙的階段,陪著公司浪費自己的時間。這是非常可怕的,這樣陪著公司過幾年,工作的重心一直是圍繞著完成績效為目標導向,你個人必然做出很多犧牲,在忙碌的日常工作中,留不下多少時間去完成自己成長為目標的過程導向。
所以個人在職場中,要時刻分清你現在做的事情是績效目標佔多數,還是成長目標佔多數,我們大多數人都迫於公司的績效壓力,根本無暇顧及個人成長目標,最後導致的結果往往是,你工作了許多年,但是工作經驗卻不多,這就很可悲了,也是很多人年齡大了以後找不到工作很無奈的乙個原因,時間都被公司的績效填滿了。個人在職場上一定要有分清這兩者之間差異的這個意識。
工作需要長距離通勤還有乙個很重要的原因,大家沒有提到,就是如果這家公司離你住的地方往返每天要花費3小時,甚至以上的時候,也快點考慮跳槽吧,長時間的通勤,對於人的精力消耗是非常大的,那種跨城上班的,比如從廊坊到北京,或者天津到北京的,早上上班時間就要接近3個小時了,這種狀態他到公司以後還能剩餘多少精力到工作中去?多少人在強撐著,實際上這種人對公司也是不公平,肯定會在工作時間靠摸魚來給自己喘一口氣。這種遠距離通勤,時間短還可以勉強忍受,一天天的累計下來,這個小時數是很可觀的。
總結其他跳槽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和領導不和、工作3年、有好公司挖。這些也都是非常好的跳槽原因,其他已經說過了,不再贅述。祝願大家節節高公升,越跳越好!
2樓:乙個
是不能夠並用的,只有提前通知其發生之後,最後再解除競業限制期。
3樓:浩海永寧
不可以去並用的,這是兩個不一樣的時間,兩種概念完全不一樣,不可以混淆。
4樓:王志剛剛剛
是的,不可能同時使用,而且這樣的使用方式也是非常不正確的,應該去分開。
5樓:雙魚愛仕達
不能並用。這兩者你只能選擇乙個,做人不要太貪心。
競業限制期與提前通知期可以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嗎
6樓:林超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期是指競業禁止的時間,而提前通知期是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同時約定競業限制期和提前通知期。
若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離開公司,必須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公司將採取調離其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洩密措施此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森態滲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閉猜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競業限制解除需要提前通知嗎
7樓:潘達談娛樂
解除競業限制不是必須要發出通知書,只要通知到位並保留好通知的證據即可,無需在意用何種形式。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知悉該單位商業秘密之間的職工訂立的,在在終止或旅衫返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勞動者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的一種協議。
一、解除競業限制是否必須發通知書
解除競業限制不是必須發通知書,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也可以通過簡訊、**等形式通知。競業限制期內,單位可以隨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單位選擇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無權就解除協議提出異議,更無權要求繼續履行。
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提醒,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單位在競業限制期內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單位應支付的額外經濟補償高於或低於3個月標準的,最高院民一庭認為,按照合同一般原理,應允許當事人對自己權利進行協商處分,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
二、競業限制有補償金嗎
競業限制有補償金,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三、競業限制的適用人員
競業限制適用於下列人員: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拆飢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塌段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可以延長競業限制期限嗎
8樓:陳雷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和悄畢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運滑2年以上的競業限制合同,勞動者便可以此條款喚芹拒絕,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可以延長競業限制期限嗎
9樓:高功錦
法律分析:不可以延長競業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磨吵埋本單位碰啟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瞎螞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期限到期能延長嗎
10樓:唐玉娟
不可以延長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超過二年的部分無效,二年之中用人單位需要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保密協議上可以約定無限期保密嗎?
保密協議是不可以約定無期限保密的,因為這在實踐操作中是很困難的,同時可能會損害到勞動者的利益。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拿罩營同類產品、從蘆漏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什麼叫違反競業限制。
我們首先要了解什麼是競業限制。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公司中知曉公司商業秘密或者管理層及其他會對公司有重要影響力的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雙方約定勞動這個在離職後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可以從事約定中的工作,一般來說是具有競爭關係的業務產品,也不能加入與原單位具有競爭關係的單位。競業限制的時間也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約定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年。
如果說勞動者直接加入競爭關係的單位,就違反了競業限制。
三、保密協議是什麼?是競業協議嗎?
不是,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洩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陪敏爛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洩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補償金,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補償一般是多少,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兩個方面 第一,保密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的,約定在已發放的工資中不合法,也不合理。第二,競業 限制是從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開始計算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約定不合法。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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