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裝運的注意事項,關於分批裝運的標準判斷

2025-03-01 02:10:17 字數 1558 閱讀 3950

1樓:血盟孑孑

特別注意《ucp600》中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不視為分批裝運。

1,表掘物明經由同一運輸工具並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顯示相同的目的地,將不視為部分發運,即使運輸單據上標明的發運日期不同或裝貨港、接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

2,含有乙份以上快遞單據、郵局收據或投郵證明鉛雹的交單,如果單槐散帆據看似由同一塊地區郵政機構在同一地點和日期加戳或簽字並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關於分批裝運的標準判斷

2樓:匿名使用者

2002年5月25日,我國新取得外貿經營權的a進出口公司與英國c公司成交一筆花生仁出口**,6月26日由通知行———b銀行通知信用證。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本證憑提交如下詳列的單據可由任何議付行公開議付。

200公噸手揀花生仁,新麻袋裝;從大連裝運至倫敦,最遲裝運期2002年7月31日;不許分批裝運和轉船。

a進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證經稽核後未發現問題,準備安排裝運,但在即將裝運之際,於7月5日又接到買方信用證修改書:數量增加100公噸,裝運期延展至2002年8月31日。

a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規定:7月份裝運200公噸;8月份裝運100公噸,認為該信用證增裝100公噸部分屬於8月份交貨額,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證既規定200公噸不許分批,應理解為該200公噸須原數裝出。

對於增裝修改部分也應按照100公噸原數不分批另行再裝出。所以a進出口公司仍照原計劃安排裝運該400公噸,同時以書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該修改。

a進出口公司於7月8日將200公噸貨物以貨櫃裝運完畢,7月9日將該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向a進出口公司的往來銀行———c銀行辦理交單議付。a進出口公司在交單時認為本議付單據屬於原證200公噸項下的,與修改項下待裝的100公噸無關,所以在議付時未將修改書附在信用證上即向c銀行辦理了議付。但單據寄到開證行,於7月18日被提出單證不符:

我信用證規定總數量3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即應一次不許分批裝運300公噸。但你所提交的第x x號提單隻裝200公噸,因此違揹我信用證規定。根據以上不符點,我行無法接受,單據暫代留存,並告單據處理的意見。

開證行對於分批裝運問題堅持不放。a進出口公司又與買方交涉,提出:我7月裝200公噸完全符合雙方合同規定,買方應該接受貨物。

但買方的理由信用證修改為300公噸不許分批,a進出口公司已接受這樣的修改,等於接受改變合同交貨條款。買方拒收單據,使貨物無人提取,a進出口公司為了避免貨物的損失,委託目的港的船方**又將貨物運回內銷處理,結果損失慘重。

分批裝運的分批裝運的方法

3樓:網友

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為只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於分批的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二是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數量。前者對賣方比較主動,可根據客觀條件和業務需要靈活掌握;後者對賣方的約束較大,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1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

所以,在出口業務中接受此項條款要慎重考慮貨源和運輸條件的可能性。

信用證規定分批裝運如何向銀行交單

信用證分批交單有兩種形式,即允許部分裝運和分期裝運 前者是人們通常所說的 允許分批裝運 即受益人可以根據自己備貨的情況,可以分若干批次裝運 後者對每批交貨的時間和數量有明確的規定 前者開立信用證只規定乙個最遲裝運期,而後者規定出每一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所以,首先要確定究竟是上述的前者還是後者,由此來...

如果信用證未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那是允許還是不允許呢

允許,預設就隨便你了。按照慣例是允許。但是建議你還是與收貨人書面聯絡。在取得出面同意後再進行操作。畢竟還有款項壓在人家手上。而且為了雙方長遠的合作。也是對對方的尊重。不准分批裝運 不准中途轉運 不接受第三方裝運單據,均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否則被認為允許分批 允許轉運 接受第三方裝運單據。根據跟單信...

合同中沒有規定可否分批裝運,那信用證中規定了不可分批裝運,審證時這算不符點嗎

審證時,合同與信用證的條款不相符,可以認定為信用證條款存在問題,應該向相關人提出,或者直接向開證申請人提出修改。信用證上規定不可分批,那實際就不能夠分批。一切以l c為準 如果分了,就是不符點 不算的,現在的開證沒有向書上寫的那麼嚴格,差不多就可以 信用證中規定的分批裝運是怎麼理解的?運輸是國際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