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審證時,合同與信用證的條款不相符,可以認定為信用證條款存在問題,應該向相關人提出,或者直接向開證申請人提出修改。
2樓:
信用證上規定不可分批,那實際就不能夠分批。一切以l/c為準
如果分了,就是不符點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的,現在的開證沒有向書上寫的那麼嚴格,差不多就可以
信用證中規定的分批裝運是怎麼理解的?
4樓:現世安穩
運輸是國際貨物**環節的關鍵,運輸條款則是合同和信用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務中,由於交易數量較大,或是受備貨、運輸、市場和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常需採用分批分期的方式進行交貨,即我們常稱的分批分期裝運。
舉案例來理解何為分批裝運:
案例:m總公司向n進口商出口1萬噸大公尺,採用可轉讓信用證,且規定不得分批。於是總公司將信用證全部轉讓給5家分公司。
這5家分公司按照來證規定的裝運期,在各自口岸通過同一條班輪按質按量裝貨,並在各自當地銀行就地議付,取得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後,因市場發生了變化,大公尺****,進口商不想接受貨物。於是,進口商借**貨地點及裝運期不同,認為貨物進行了分批裝運而拒付。
m總公司認為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要求。
雙方產生爭議在於本案是否屬於分批裝運。按《ucp600》第31條b款及《isbp681》(即《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第105條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若使其表面上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的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分批裝運。因此,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只要信用證沒有限制多個裝運港、多套正本提單,那麼,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運輸、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發運日期不同,裝卸港、接管地或傳送地點不同,也不是分批裝運。
但如果所有條件都是一樣的,但貨物裝運於多艘船,則是不同的運輸工具,那麼就是分批裝運了。顯而易見,本案並非分批裝運。
5樓:
ucp600第30條對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的伸縮度有具體要求: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信用證金額和數量一般允許10%的增減幅度
7樓:ml鍾愛
因為ucp600有溢短裝條款,就是說信用證的數量可以有5%上下的浮動,但不能超過信用證總金額,這樣可以計算出最大裝貨量。 溢短裝根據客戶的具體要求,如棉布可以有溢短裝,服裝不允許有,就會出現上面的情況。
信用證上允許分批裝運的弊端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上允許分批裝運的弊端就在於:交單可能得分兩次,需要做兩次單據。
分批裝運就是可以跟客戶商議分批的時間,但是如果是分期裝運就不同了。
分期裝運最主要的特點是: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分期時間分別按時裝運,且如果在第一批貨物沒有按時裝運的情況下,信用證將作廢,即第二批貨物不能夠再裝運。
可分批裝運條款的關鍵在於這個「可」字,及可以分批裝運,也可以不分批裝運,且沒有規定具體可以分幾批,只要最後裝運期前全部裝運或部分裝運,合計裝運的數量和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數量和金額就可以。
但分期裝運則必須信用證上的進行裝運,否則就是不符點會造成拒付的。
9樓:
如信用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則分批裝運對你方沒有不利,頂多就是辦理兩次發貨手續
如不允許分批裝運,而對方要求你方分批裝運,則分批裝運將構成不符點,對方銀行可以此為理由拒付
如允許分批裝運,兩批貨物均需在最遲裝運期前發運,否則即構成不符點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對於受益人是有利的條款,可以讓受益人在裝運時有迴旋餘地。
如果信用證僅僅規定最遲裝運期,而沒有規定第一批何時裝運,那麼只要你們在最遲裝運期之前裝運貨物就符合要求。
如果規定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裝運日期,則必須在第一批的裝運日期前裝運第一批,如果未能按時裝運第一批,則第二批裝運宣告失效,即第二批無需裝運,信用證已經終止了。
11樓:紫陌安娜
最遲裝運期3.31號,一般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是裝船後21天,你的信用證日期是4.15號,時間很緊,交單時間很緊迫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後一批要在3月31號之前才可以的,分批裝運沒什麼弊端的。
信用證規定分批裝運如何向銀行交單
信用證分批交單有兩種形式,即允許部分裝運和分期裝運 前者是人們通常所說的 允許分批裝運 即受益人可以根據自己備貨的情況,可以分若干批次裝運 後者對每批交貨的時間和數量有明確的規定 前者開立信用證只規定乙個最遲裝運期,而後者規定出每一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所以,首先要確定究竟是上述的前者還是後者,由此來...
如果信用證未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那是允許還是不允許呢
允許,預設就隨便你了。按照慣例是允許。但是建議你還是與收貨人書面聯絡。在取得出面同意後再進行操作。畢竟還有款項壓在人家手上。而且為了雙方長遠的合作。也是對對方的尊重。不准分批裝運 不准中途轉運 不接受第三方裝運單據,均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否則被認為允許分批 允許轉運 接受第三方裝運單據。根據跟單信...
請問勞務合同中可否約定競業禁止,對勞務派遣員工可否簽訂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呢?
可以,但不是所有員工都可以,且限制時間不能超過二年,而且必須支付補償金,否則員工無需履行竟業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