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高輝
在法庭上沒有認為親戚不能作證,除了未成年人,生理上和精神上存在缺陷的,共犯,法律規定需要回避的人員以及其他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以外都可以作證。
法律分析在法庭上自己的家屬是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漏源以作為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為有效證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棗讓信性。證人資格的限制規定僅為不能正確表達意志。
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關於頒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條 訴訟過程中有關法定能力的評定。只要是生理精神健康的成年人都可以作為證人在法庭上作證的,當然也包括親人。
並且還需要知道,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是有作證的義務,若是知情不報被揭發,還有可能來自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五、 將第七十條改為三條,作為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修改為:「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凳搜局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條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相應地將第六十二條中的「意志」修改為「意思」。
2樓:萬噸love念念
法律沒運碼有規定親戚不能作證,不能作為證人的包括一下情形: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證;聾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作證;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人。
共同犯罪案件旁遲哪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如果他們事先了解案情,應以證人身份作證,不應再承辦該案件。
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旦碧。
哪些親屬不能作證
3樓:閆璨
法律分析:近親屬和親屬所作的證,效力小於沒有利害關係人所作的證。但依法是可以作證的,只是司法或者其它機關的問題。
親屬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不能作證。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
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裡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其二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其三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其四是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上四條密不可分。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種族,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仔配旦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念擾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賣野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庭上直系親屬可以作證嗎
4樓:劉勝清
法律巨集派分析:直系親屬可以出庭作證的,但鍵脊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蔽亮賀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哪些親屬不能作證
5樓:胡興巍
法律分析: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影響,鄭虛高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喊尺證。
不能正確表達譽彎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哪些親屬不能作證
6樓:侯義民
法律分析: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伍氏、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腔並散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蔽神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法庭上直系親屬可以作證嗎?
7樓:胡興中
法律分析:直系親屬可以出庭作證的,但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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