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乙個月通知,離開東軟一定要交違約金嗎?

2025-03-17 14:55:06 字數 5527 閱讀 7556

1樓:性飛荷

提前乙個月通知,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程式,但是這和你交不交違約金沒有必然的聯絡。依據如下:《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緩世沒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32條: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返攔用人單位。

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擾納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辭職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並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交納違約金,不論你是否提前通知。

2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這個問題司法界存在爭論,我認為不需要。

關於勞動法關於提前三十日辭職的**。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這裡有乙個問題是法理界的乙個爭議問題,就是第三十一條是乙個授權條款還是義務條款。

就是說,如果是勞動者的一項授權(法理上稱為「預告解除權」),那麼,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利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就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同時,勞動吵鬥者也不因為解除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

反之,如果是乙個義務條款,那麼,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擔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同時勞動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於該條款的說明,顯然這是乙個授權條款,是一種勞動者的辭職權(是勞動者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從法理上說,對用人單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上勞動法這樣的「預告解除權」僅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適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我國是通用於兩種性質合同的。從你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

就是說,你只要提前30日辭職,就不承擔提前解約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勞動法》若早檔幹條文的說明。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扣你的錢,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投訴(如:勞動監察大隊、支隊、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等)

如果勞動行政機關不作為,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前勞動仲裁。

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滿意,你可以向用人公升睜磨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

注意: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但是,我建議你先尋求勞動行政部門救濟,這樣既省錢又省時間和精力。

關於提前乙個月辭職付違約金

3樓:華律網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未簽訂培訓協議約定違約金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有自主擇業權,可以在合同期限,提前30天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受限制;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條!

5樓:網友

在正常情況下這個是不合法的,因為勞動法上有規定,你要辭職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就可以了。

除非你其中有特殊情況,比如,公司讓你去了國外培訓了一段時間,然後和你籤的合同裡會有這種要求,如果在沒到規定時間離職會讓你付培訓費。

但這個合同是和你正常的勞動合同分開簽署的。

看到你補充的內容基本瞭解情況了。

不管試用和正式的情況下,你都沒有必要賠償1000塊。都只需要按照勞動法來走。

另外,你那種培訓根本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的,公司已經屬於違規了,這樣的地方難怪會有後來這種1000塊的事情了。

現在你要面對的是,如果你不籤合同,公司很有可能不讓你工作,如果你簽了,那你今後離職就必須面對合同裡的問題,去進行勞動仲裁,因為公司肯定會剋扣你工資,來抵扣那1000塊。

6樓:問題求幫助

不合法。因為勞動法規定辭職要只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那麼你就不必支付違約金;如果你在試用期則只要提前3天。這個合同的這個約定就算簽了有沒有法律效力,不用害怕,將來勞動仲裁時也不會支援單位這一條款。

7樓:網友

不用太過在意。你的這個合同的確有部分條款是違法的,在勞動部門進行合同備案的話是不可能通過的,就算不在勞動部門備案,這部分條款也是無效的。你可以在解除合同後提起仲裁申訴,沒事,仲裁手續並不麻煩。

而且,仲裁員是希望你們調解的,到時候調解拿錢走人不就完了嗎,不一定非要**。

8樓:網友

不合法,簽了那條款也無效。

9樓:知道

提前乙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合同期內辭職,提前乙個月告之公司,還需要交納違約金嗎

10樓:

合同期內辭職,提前乙個月告之公司,一般不需要交納違約金的。但你要注意交接好工作,不要由於你的離職給公司造成直接損失(直接損失一般是可以預見的損失).

另外如果公司對你進行了特殊的專業培訓(一般特徵是由公司承擔培訓中的全部費用,包括是食宿費,並且培訓費用較大,非日常培訓)並另外約定了服務期,則你要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還有,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商業秘密保護或競業禁止條款,並約定了違反上述義務的違約金,則你離職後,如果公司依法支付你補償金,而你違反了上述條款,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11樓:網友

《勞動法》雖然規定提起1個月提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就可以隨意違背誠信,隨意解除合同,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仍然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2樓:網友

要看你們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簽訂的。

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約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最好把自己的工作按公司的要求進行一下交接,做到仁至義盡。

心平氣和的向單位講吧。

辭職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需要支付賠償嘛?

13樓:會昌一中的學生

如果職工自離,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通知書一定要送達公司,並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

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籤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在離職前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公司所有的財物等,以免被公司倒打一耙說侵佔公司財產不退還。

14樓:清逸草堂堂主

公司以沒有提前書面通知辭職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沒有提前 1 個月通知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 1 個月書面通知公司辭職,確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但不能直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現在的問題是,可能你提前離職造成工作交接的問題,不過他們也難以證明損失的額度,所以儘量協商解決吧,適當讓步爭取和解,畢竟是自己無理在先。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辭職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就需要向單位賠償的規定。

提前乙個月辭職需要付違約金嗎

17樓:雅盛樂園

除法律規定外,沒有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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