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邪簇
角度不同,看待問題觀點也不同。
站在員工的立場上來講,不論是所謂的加班不給加班費,還是遲到了要扣工資,都覺得並不合理,甚至有些剝奪員工權利的感覺。如果站在公司的立場上,這些就很好理解了。畢竟,人家給你開了工資,肯定要求你付出最多的勞動,不然,公司就會是虧本的。
比起加班沒有加班費來說,更坑的應該算是所謂的專案責任制,即乙個專案沒有完成之前,員工有義務無條件加班,一直到專案結束。
擴充套件資料:加班沒有加班費的現象確實存在,但是其實是有針對性的,一般所針對的,也都是拿月薪的人員。而其它崗位的員工,加班是有相應工資的。
也就是說,在老闆的理解當中,你這乙個月是被公司包了的,你就應該無條件甚至是沒有任何怨言的加班。
不光如此,在某些公司的招聘當中,甚至是明確提出猜讓公司穗頃局會需要加班,但不會支付加班費,並且會讓你簽署乙個自願加班協議書。也就是說,當你簽了這個協議書乎散以後,才能進入公司,而以後也不能拿加班的事情來說事。
2樓:櫻市子來了
應該是你們公司比較忙,所以才需要員工加班,加班費是一定要給的。
3樓:五百打土豆
加班的話只要不是強制性加班,在規定的範圍內加班是可以的,這個也是為了彌補人員不足導致生產停滯。
4樓:生活達人凝沙學史
專案需要!專案獎金遠遠高於加班費!不用太在意加班費了!
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5樓:之精逸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畢告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陸數檔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早亂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6樓:wcg選擇
企業要員工加班,就必須依法給予加班工資。否則就違反勞動法。
7樓:網友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違法。
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8樓:王興華
不合法。加班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9樓:張金玉
法律分析:不合法。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稿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規定:用人單位滲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一)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二)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叢敬敬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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