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2025-04-22 14:00:23 字數 2481 閱讀 4810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如果能確定具體的拋物人,由拋物人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不能查明拋物人,除了能夠提出反證的,則樓上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建築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擔責任,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在現代社會,一方面,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的事情越來越多,給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的危害是越來越大;

另一方面,人們都住在商品房內,相互之間的聯絡越來越少,所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對於他人高空拋物,有些人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而法律作出找不到加害者時由整棟樓的業主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可以促使人們「多管閒事」,及時制止他人高空拋物,因為他人拋物自己也可能擔責。同時,即使發生了高空拋物傷人的行為,也有利於及時發現加害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2樓:白又又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

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

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於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後果。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麼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於行為責任屬於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於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於物的責任屬於高空墜物。

高空拋物責任如何劃分

3樓:鄭萌

一、高空拋物責任如何劃分。

1、高空拋物責任劃分,具體如下:

1)高空拋物能明確責任人的,有責任人全權承擔,高空拋物找不到責任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高空拋物罪的處罰。

高空拋物的處罰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呢

4樓:律說律答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於高空拋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有:(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對於造成傷害的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閉液鏈:《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轎孫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埋陵任。

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

5樓:王志煒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尺脊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孝鬥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陵慎滲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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