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的答辯理由應圍繞哪些方面來寫

2021-03-04 06:36:50 字數 543 閱讀 5089

1樓:瀋陽李保忠律師

圍繞訴訟請求和對方的事實與理由答辯。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於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2樓:胃小飽

(1)就案情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2)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答辯。

(3)就法定程式方面進行答辯。

(4)提出答辯主張

行政訴訟不提交答辯狀視為放棄答辯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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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須的,被告不寫答辯狀的不會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工作單位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