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買斷工齡離退休五年以內不允許嗎

2021-08-03 01:25:50 字數 2144 閱讀 2652

1樓:廣東沿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如患病、工傷、單位變動經營內容、經營不良需要裁員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一);

(二);

(三);

(四);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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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單位不願意跟你們買斷工齡,就是想以這樣的手段省點成本。但損壞的就是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法律上並沒禁止單位“買斷工齡”,但必須經過勞動者簽名同意,其實本質就是補償多少,勞動者裁願意簽名同意買斷而已。但是單位就是現在不想給這筆補償(哪怕是商量也不跟你們商量一下),想等到你們退休就省了一大筆錢。

因為勞動法律規定,只要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願意簽名同意解除互相的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買斷工齡)的。

當然了,如果單位不願意這樣做,你是勞動者,單位現在所做的,也是屬於“不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如工作地點、足額發放工資等),不按約定提供原來的工作條件“的違法行為,那麼你可以以這個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但注意要保留好“你以此理由通知過單位來解除”的證據才行,否則會按你主動離職而沒有任何補償的。

現在的情況就可能使,單位認為這樣規避法律的要求,不辭退你,就不用賠償,也不用補償,拖到你退休為止,這樣花費的錢會少很多,划算點。但這樣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你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一次性補償。

具體維權方式可以向本地律師諮詢,或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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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具體做法你可向當地12333勞動人事社保****諮詢。

國家有沒有規定離退休年齡還差五年就不給工齡買斷

3樓:匿名使用者

買斷工齡是俗稱,實際上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給予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的規定,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也就不能對他們買斷工齡。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一般是本單位自定的。

其實不買斷還是很好的,再做五年,總比不到退休年齡還要交保險,退休是養老金也還會低於到時間退休的要強對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工作年限滿15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年紀大了。輕易不能解除合同。

從國家法定意義上說,是沒有買斷工齡的說法的,買斷工齡是民俗的說法,其實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五年之內退休的買斷工齡以後划算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離退休在十年以內必須鑑定長期合同,不能無辜辭退,所以五年之內退休是不能買斷工齡的,最划算的還是長期就業。

7樓:八月冰霜一場夢

離退休在五年以內是不允許買斷工齡的。

8樓:雨落千音

你可以算一下,買斷工齡結算給你的錢,有多少,夠不夠給你今後5年繳納醫保和養老保險的,如果不夠,那顯然是不合算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工作年限滿15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年紀大了。輕易不能解除合同。

從國家法定意義上說,是沒有買斷工齡的說法的,買斷工齡是民俗的說法,其實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新勞動法規定的,買斷工齡的辦法

目前並沒有買斷工齡的說法,只有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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