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員在試用期的時候懷孕,企業有權辭退她嗎?為什麼

2022-01-09 17:02:18 字數 5395 閱讀 9010

1樓:韓飛律師

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也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已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女員工試用期坦誠懷孕被辭退,需要結合法律對於試用期的特別規定,以及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特別規定,若女員工在試用期內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即擁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1.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海涵律師在勞動人事梳理和培訓中,也向企業們強調:錄用條件要明確。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員工經常有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即使是「三期」女員工,也不得「觸線」,不再有法律的特殊保障。

例如:海涵所企業法訊|奇女子請病假領工資,還曬朋友圈,hr該如何處理?中,海涵律師就揭示了在企業管理中懷孕女員工以身體不適、醫囑保胎為由請病假的情況,企業應當如何合法妥善應對。

海涵律師在勞動人事梳理和培訓中,也向企業們強調:規章制度要完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三期」女性在社會群體中都應該要被特殊照顧的,若企業對處於「三期」的女性,出於某種考慮,需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安排,建議與其進行良性溝通,多照顧其情緒,而準媽媽或者媽媽們也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嘗試理解企業的難處。這樣,企業和員工都高興。故,協議解除仍然是最佳途徑。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1、2023年7月18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給上海市勞動局覆函,其第2條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不得以女職工懷孕、休產假、哺乳期為由辭退。

2、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因此,員工在試用期的時候懷孕,用人單位可以員工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幾種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以員工懷孕為由辭退。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辭退員工的權利,但實際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卻不能隨意進行,否則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對於懷孕的女職工,在工作方面也是會受到更多的照顧與保護。但懷孕之後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工作,那此時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公司能辭退嗎?

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辭退有幾種方式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辭退的方式

(一)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能辭退嗎

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支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第87條;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試用期懷孕女職工可以辭退,但是辭退理由必須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予以辭退。這種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企業必須證明員工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這個要求是對所有員工的統一要求,對於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也不例外。

二、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能否以懷孕本身作為辭退理由? 這就是乙個較為可笑的問題了。在勞動關係裡,無論是在試用期內,還是在正常的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都是不允許以員工懷孕為由進行單方辭退的。

三、如果員工入職之前,企業明確要求員工在入職後一年內不能懷孕,員工也書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試用期內懷孕的,能否辭退? 在這一種情形下,一般公司的人力資源都會抱有較為強烈的情緒,對員工的人品等抱有很大的質疑。比如有一家公司,因為銷售要經常出差,考慮到員工懷孕的話,不利於出差工作,所以在招聘時就明確說明了公司的情況,明確提出來,入職之後一年內不能懷孕,但是仍然發生了如題所示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員工的人品、誠信有所質疑,這都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種法賦的權利(不考慮計畫生育),不能受到企業的限制,企業也沒有權利予以限制。所以企業在員工入職之前,無論是基於什麼原因,限制員工的生育權利,都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援。

所以整個事件的前提,是企業越過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四、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6樓:熊熊鮃雅

一、試用期與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法律對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女員工的特殊保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的女職工,即使存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勝任」、「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法律規定需要進行裁員的」等情況,企業也不能與處於三期的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三、那麼,懷孕生產就是女性的「職業保險箱」嗎?

法律對處於「三期」的女員工有特殊保障,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準媽媽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懷孕並非「職場保險箱」,在一定條件下,依然有著被辭退的可能性。而,企業也應該清楚地明白以上法律規定,不能隨意地與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故,女員工試用期坦誠懷孕被辭退,需要結合法律對於試用期的特別規定,以及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特別規定,若女員工在試用期內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即擁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1.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員工經常有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即使是「三期」女員工,也不得「觸線」,不再有法律的特殊保障。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三期」女性在社會群體中都應該要被特殊照顧的,若企業對處於「三期」的女性,出於某種考慮,需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安排,建議與其進行良性溝通,多照顧其情緒,而準媽媽或者媽媽們也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嘗試理解企業的難處。這樣,企業和員工都高興。故,協議解除仍然是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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