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實習期是一樣的嗎,試用期和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2022-03-13 11:23:53 字數 6116 閱讀 1996

1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2樓:棟哥說職場

試用期被解聘或者達不到要求,應該怎麼辦?實習期半年後,還要試用期半年,這樣合理嗎?

試用期和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見習與實習的區別有:

1.物件的不同。實習的物件是畢業之前的學生,而見習的物件則是畢業離校之後沒找到工作的畢業生。

2.單位性質不同。實習是在校學生找有實習崗位的公司實習工作;而見習是由各級**有關部門組織的,針對當地離校後未就業的畢業生,安排的到企事業單位實踐訓練扶持政策。

3.見習與實習不一樣的還有:見習制度是國家對大學畢業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單位的一種實習、考核制度,適用於企事業單位。而實習可以說適用於所有企業。

_試用期和實習期不一樣。主要存在以下區別:一、身份不同。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4樓:專注汽車維修

1、試用期:一般企事業單位在籤用人合同時,都要設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有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過後就轉為正式工,並享受正式工的待遇。

2、實習期:大中專學生在畢業前一般都有實習期(各學校時間長短不等),實習期滿後,**答辯完後,就可以畢業了。

二、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

1、另外,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並不等於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屬於勞動關係。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1、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6樓: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便於畢業生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是相互了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

實習只面向在校學生,而試用期含在勞動合同期以內,一般為應屆畢業生或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

實習期與試用期、見習期的乙個本質區別就是,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和見習期的一方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的一方是在校學生。

試用期、見習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期限,最長不能超6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實習期的期限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規定,一般為三個月、半年至一年。

7樓:胡觀世事

不吃啞巴虧!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你必須知道!

8樓:棟哥說職場

試用期被解聘或者達不到要求,應該怎麼辦?實習期半年後,還要試用期半年,這樣合理嗎?

9樓:中國人壽

試用期:一般企事業單位在籤用人合同時,都要設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有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過後就轉為正式工,並享受正式工的待遇。

實習期:大中專學生在畢業前一般都有實習期(各學校時間長短不等),實習期滿後,**答辯完後,就可以畢業了。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有的人把實習期等同於試用期,沒有進行嚴格的區分使用,其實指的得試用期。

10樓: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就業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單位可以不為畢業生交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內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畢業生還需要明確,如已在乙個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且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就不用再實行試用期。

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實行的一年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後,即工作滿一年後,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11樓:吞食小筍

實習期倒不太聽到,經常搞得是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就業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單位可以不為畢業生交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內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畢業生還需要明確,如已在乙個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且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就不用再實行試用期。

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實行的一年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後,即工作滿一年後,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12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屬於畢業前的實踐學習和考核標準,並且依據實習期的表現,用人單位將擇優進行錄用選擇.

試用期屬於擁有入職資格,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的考核階段,用人單位依據此期間員工的表現決定是否錄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期,用人單位無給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試用期,用人單位有給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但無給付正式雇員擁有的待遇(例如:佣金,提成,分紅等)的權利的義務.

試用期可簽訂臨時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有什麼區別?

13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14樓:各種怪

1、適用物件上不同:見習期和試用期都含在勞動合同期以內,但見習期一般為應屆畢業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2、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和見習期的一方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的一方是在校學生。

3、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見習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期限,最長不能超6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實習期、見習期的期限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規定,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15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三者區別1、當事人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和見習期的一方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的一方是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的不同。

試用期、見習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時間年限的不同。

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期限,最長不能超6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實習期、見習期的期限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規定,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參考資料:企業試用期一般多長?這些政策畢業生必看 --人民網

16樓:金昌市**中心醫院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了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物件上看:見習期僅適用於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後果看:用人單位對表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和實習期見習期有哪些不同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擴充套件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1]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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