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要求待崗,工資該如何結算

2022-02-15 05:53:23 字數 5066 閱讀 7134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要求的,由公司支付.如果是自己要求的,放棄所有經濟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雙方在簽定勞動合同時的協議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4樓:微風

員工主動要求待崗,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每月支付放假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要求,則不需要發放其待崗工資,勞動者無故曠工,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崗職工待崗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5樓:楊子電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待崗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我愛保險網

如何確定員工待崗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待崗,是相對於在崗而言,卻又不同於下崗,是指在勞;根據《福建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也就是說,待崗還要視情況而定,是何種原因的待崗;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

如何確定員工待崗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待崗,是相對於在崗而言,卻又不同於下崗,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屬於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員工無法正常工作而待崗。

根據《福建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屬於用人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以致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停工津貼,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由於政策調整等社會原因,使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處於停產半停產的,經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暫不執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該款規定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

其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也就是說,待崗還要視情況而定,是何種原因的待崗。有些企業由於生產開工不足等原因,讓職工放假回家待崗屬於一種特殊的「職工不在崗」的狀態。這種情況,首先要確定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是否還存在,如果勞動關係存在,但是職工不在崗的,因為企業改變了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所以應該無條件的向職工告知其不能上崗的原因,並告知職工待崗的具體時限。

並且根據原福建省勞動廳《關於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有關問題的規定》(閩勞綜[1997]22號)規定「職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的生活費,應按職工扣除獎金、加班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後的工資額的70%或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然,該種情況也可以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具體做法是再補簽乙個補充協議,並在協議上約定,職工待崗期間,單位要給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由企業和職工協商決定。否則,如果企業不和職工簽訂補充協議的,視同勞動存續期間職工應享受的勞動待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數足額支付工資。

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由於政策調整等社會原因,使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處於停產半停產的。該種情況經本單位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與勞動者本人達成協議),縣以上工會認定屬實並報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暫時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但必須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基本生活費標準。待生產正常,應按勞動合同確定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7樓:走花觀馬的兔子

在崗職工待崗期間,如果是因為生育期間,應該是發基本工資,如果是其他原因,應該是沒有工資的,一般發到銀行卡的

8樓:惠芷藍

崗職工代工期間工資應該正常發放。

9樓:悠悠青草地

每個單位的情況不一樣,所以職工代崗起先的工資發放也不都是乙個水準

關於員工主動要求停薪留職,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 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

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要求停薪留職,公司不應批准。

停薪留職,是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與勞動法精神相悖。員工主動要求停薪留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不予批准。用人單位既然不需要這名員工,員工也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9.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因懷孕,公司沒有適合工作安排,想停薪留職,如果單位同意是可以的。這件事是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法無關。公司可以根據自己單位的情況,自主決定處理就好。

13樓:

可以。要有本人的書面文字和本人的簽字認可。是本人提出的,公司不會犯法。

勞動法待崗工資有哪些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待崗工資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15樓:張得帥

勞動法明確規定息工待崗期間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工資,同時繳納社保費

待崗源於計畫年代的國有企業,當然現在很多國有企業也還在沿用該制度,而且,很多非國有企業也採用待崗制度,這一制度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16樓:夏日絕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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