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念格菲
這個題目有小錯誤,不過我認為答案應該是
a.曹某於2023年6月22日要求范某還款,構成訴訟時效中止c.若曹某於2023年3月2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d.若曹某於2023年6月23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構成中斷
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訴意見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樓:林慶賓律師
律師解答:
答案選擇acd,其中c錯誤的原因是:因為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不是裁定,應為當事人此時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所以應當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山東濟南林慶賓律師為您解答。
解釋一下訴訟時效的概念,舉個例子。謝謝!
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題目如下,給出答案的同時解釋一下,3q。
3樓:匿名使用者
選c啊,不是a
注意是最後6個月內,2023年1月1日距8月1日還有7個月,所以要從2月1日起算,這時處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4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是a,理由如下: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5樓:朱學政南京
c 時效中止是指在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的特殊情況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訴權的情形下,時效暫時停止計算,等到特殊情況結束是在接著算剩下的實效期間。
民法問題: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如下),應該選哪個?
6樓:書山過客
選擇c【解析】①《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與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均從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
約定了履行期限的債務,其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故a選項錯誤。②《訴訟時效規定》第17條第二款規定: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然而,這一規定並不適用於連帶責任保證場合。《擔保法解釋》第36條第一款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據此,因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中斷。與此不同,因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不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發生影響。
反之亦然。故b選項錯誤。③《訴訟時效規定》第11條規定: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在c選項中,銀行對乙的房產行使抵押權屬於對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該行為對剩餘的20萬元債權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故c選項正確。
④《訴訟時效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據此,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後,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的行為構成明示拋棄時效利益,應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在d選項中,乙對銀行的50萬元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但乙提供保證的行為屬於同意履行債務的行為,發生明示拋棄時效利益的效果,應重新起算乙對銀行50萬元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此點應予重視。⑤根據《擔保法》第20條及民法理論,在保證中,若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並行使)抗辯權,則保證人應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若不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喪失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但是,若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者債務人放棄自己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保證人放棄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並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不受影響。在d選項中,乙對銀行不享有抗辯權,保證人甲放棄自己的先訴抗辯權並承擔保證責任的,其對債務人乙的追償權不受影響。故d選項錯誤。
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法規,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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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後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並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二 但是在保證這種擔保方式中,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