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工資,保險可以根據合同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麼

2022-04-15 01:42:17 字數 5750 閱讀 2115

1樓:阿輝娛樂

公司欠工資,保險不可以根據合同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法律是不允許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欠工資,勞動法有規定,員工可以以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或者扣押工資為由,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補發工資。

3樓:思語新竹

如果公司拖欠你的工資,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尋求幫助,他們是專門處理拖欠工資這件事的。

4樓:致敬孺子牛

可以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這個特殊時期,你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訴的話,辦理速度可能會慢一些。而且最近一段時間就工作實在是太難找了。

你想問公司要賠償,估計也得等公司把這段時間熬過去了。所以你自己還是要衡量清楚。如果繼續幹的話,公司會不會給你把拖欠的工資給你發了?

還有你的保險會不會給你補辦了?如果可以的話,你就繼續幹再等一等。如果不可以的話,你就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去上告一下,然後再看看有沒有辦法給自己申領乙個失業保險。

還是要把自己的將來做妥當。

5樓:沙子璇

這是兩回事情,工資的事情和保險的事情是兩回事情,不能混為一談的。

6樓:雨過空氣好

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公司,公司應該幫員工繳納保險,不得拖欠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不但可以,還可以找公司進行賠償2倍補償費,公司不買保險是違法的

公司拖欠工資,並在員工合同期內解除勞動關係,按哪些條款可以去協商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7月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後來也沒繼續籤什麼合同……」也就是說你和該公司的合同有效期間是2023年7月--2023年7月。為什麼你還說:「我們都是在合同期內。

」呢?那麼2023年7月--2023年12月底你們等於是無合同工了。沒有續約的情況下屬於 事實上的勞務關係,其實是很難的到法律的保護的,一定要有具體的證據證明。

我想請你注意:

2023年7月--2023年12月底你是沒有合同證明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而拖欠的工資又在該區間內。即使依據勞動法在具體實施上你們的權利也很難得到保護。

您現在要做的是盡可能的收集你與該公司間確實存在的勞動關係的具體證據。例如:你的上下班登記記錄,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人證。

等。最好是先和該公司交涉,爭取要回工資。假如是走仲裁途徑的話,就一定要有證據,我們先不說補償問題,假如工資要的回來,這就說明是公司的過錯,再要補償金自然就簡單多了。

目前最好趕快去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登記,一般在情況屬實的的情況下是可以得到解決的。公司也不會因為這點工資而丟了面子和被罰款。

9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可以算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之一。

1、你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工作一年補1個月工資);

2、按下面去收集證據以《勞動法》裡面單位沒有跟你籤勞動合同要求從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賠償: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乙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援勞動關係存在。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工資,然後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賠償年限,證據一般就是發工資的證明,員工證明,或者社會福利金繳納證明,完稅證明等,如果你真的搞不到,可以給你乙個建議,到公司裡去吵,同時錄音,只要能證明你工作過就可以了

11樓:歸十與想

1、如未足付工資、加班費、辭工扣錢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3、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屬嚴重違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你有權要求單位補繳雙倍補償金:

4、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關於拖欠工資是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12樓:樂觀小山

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3樓:大學微積分

建議你這樣試試看: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這樣做的好處: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4樓:北京朝陽蘇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根據第三十八條(二)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你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你可以得到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3、你可以拿到全部工資,如承諾漲的工資能證明的話也能拿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解決,如果還不給就可以再翻一倍。

15樓:田毛律師

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要求支付其所拖欠的工資,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拖欠工資算解除勞動關係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工資並不等於解除勞動關係。但若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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