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你可以領3個月的工資。不過,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你的。你可以以此為由要求公司多補償一點,或延遲乙個月,你好有所準備。
2樓:黃豆俠盜飛車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的情況可以獲得3個月的補償金。
3樓:張燦輝律師
可以要求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拿到 3個月的補償。且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尺有,應當多給乙個月的工資。
5樓:秋雨郭
可以得到補償,得乙個月工資
合同到期補償金如何計算?
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僅就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而言,是從2023年1月1日以後開始計算的,標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2、經濟補償基數,以你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3、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但如果你在2023年1月1日以後,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那麼你已經具備可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合同到期後,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得擅自終止。否則,公司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而不只是支付經濟補償了事。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金問題
7樓:公尺蘭加油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
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我不多說了,你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那麼一年合同自然到期的解雇和合同中途解雇(例如兩年合同一年到了解雇)兩者對公司來說,經濟損失是一樣的?
這個得看用人單位是以什麼理由辭退你的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給你。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
(1)單位不和你續約 或者(2)要和你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這都屬於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乙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乙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援2023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2、據您所說,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
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裡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9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合同到期的補償金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的補償金從08年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保險只能補交近一年之內的 需要你提供你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明 如果到勞動仲裁還要提供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註冊位址
終止(因為你是合同到期所以是終止合同證明)合同證明是你離開公司時公司就應該給你開的
11樓:
經濟補償金從入職開始算。工資卡可以作為證據。
關於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可以做以下答覆: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已經對用人單位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做了說明,即使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場合,單位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在解除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僅限於38條的幾種情況.
2,關於經濟補償的問題,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第47條
下面付上: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4樓:
1 公司不想跟你續簽合同需要在到期日乙個月及以前通知你。在已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不是分開來算。在公司服務年限超過一年半到滿兩年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補償金
15樓:手機使用者
我在公司工作兩年,簽了乙份合同,現在合同到期公司繼續喝我續簽合同,但我不想續簽了,這樣有經濟補償金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若不續簽,公司應該賠償你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後補償金問題。
17樓:香葡萄
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
(1)單位不和你續約 或者
(2)要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
這都屬於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乙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乙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援2023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據說,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
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裡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18樓:
1、非學生、非有編制地方是不可能存在合法實習期的;
2、正確,帶上《勞動合同法》和證據去吧
19樓:潘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沒有經濟補償金
滿意請採納。
合同到期賠償金問題???
20樓:匿名使用者
2個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全勤獎,工友也可作證,工資花名冊公司負責舉證。
關於新勞動法合同到期的補償金問題
21樓:
不是a也不是b
是9000*3=2.7萬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2008.
1.1前的工齡因2008.1.
1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2008.1.1前工齡的經濟補償金。
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有解釋。
如果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因單位原因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按照你實際工齡支付你9000*4.5=4.05萬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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